2012年5月4日 星期五

販賣人口





澳門警方早前偵破一宗賣淫案件:警方起初收到舉報,指在新口岸一酒店房內有人從事賣淫活動,其後採取行動查獲三名內地女子。女子承認較早前在內地認識一男子,聲稱可介紹工作,但來澳後卻被強迫賣淫。經深入調查,警方最近鎖定目標,拘捕了一名湖南男子,估計仍有數名人士涉及案件。

類似的犯罪活動在本澳亦曾發生,當中除涉及操控賣淫犯罪外,亦會涉及另一種犯罪──販賣人口。有紀錄顯示,這一犯罪不單止誘騙內地少女,以往本地居民亦不幸成為受害者,有不法分子曾透過招聘“高薪”工作為餌,誘騙本地居民前往外地賣淫,這些行為按照本澳法律均屬犯罪。暴力、綁架或欺騙等行為,固然是販賣人口的常用手段,而不論在犯罪中擔當何種職責,包括送交、引誘、招募、運送或收容受害人等行為,同屬犯罪,最高刑罰可判監十二年。

說起販賣人口,雖然大家對此都會有一定認識,但有些人可能會存在一種錯覺,就是販賣人口和強迫賣淫掛鉤。這種錯覺一般來自報章和電視上看到的販賣人口新聞報導,那麼,究竟販賣人口又是否只有這種目的呢?其實,不論在澳門或外地,販賣人口也可能會涉及其他目的。就以同處亞洲的日本為例,作為一個經濟發達的先進國家,當中也存有不少販賣人口情況。去年由美國國務院公佈,有關世界各國販賣人口年度報告中指出,除強迫賣淫外,日本亦是販運成人和兒童進行強迫勞動的目的地及來源,眾多亞洲國家包括中國、印尼、菲律賓等的移民工人也被迫成為強制性勞工。

由此可見,販賣人口的目的並不限於強迫賣淫,回看本澳法律,當中亦有規定涉及其他目的,包括性剝削、強迫勞動、切除人體器官或組織、買賣兒童。至於販賣的對象,

則不論男性或女性,亦不論成人或兒童,均屬刑事犯罪。若販賣人口的受害人是十八歲以下時,有關刑罰會因應受害人的年齡相應加重,行為人最高甚至可被判監禁二十年,後果相當嚴重。

當然,撲滅罪行是必需有賴市民大眾的積極參與,所以任何人如發現有懷疑販賣人口的情況,均可致電24小時舉報熱線2888-9911提供資料,將不法分子繩之於法。對於受害人方面,亦設有24小時扶弱熱線2888-9922,提供諮詢及情緒支援的協助。只有在各方齊心協力下,才能徹底杜絕犯罪行為。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6/2008號法律第2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2年5月3日新華澳報法律廣角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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