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1日 星期五

澳門對“再創作”的規定




最近鄰埠正就當地的“版權條例”進行修訂,引起當地居民的關注和討論,其中討論比較多的,就是有關當局擬把“惡搞”這一類屬於二次創作的行為,納入受法律監管的範圍。所謂“二次創作”,又稱再創作,按一般說法是指在創作過程中使用了已存在著作物的文字、圖畫、影片、音樂或其他藝術作品,包括仿作、改編、引用並加以發揮等創作模式。換句話說,如果有人以某作品或角色為基礎來改編、仿作或加以發展,便屬於二次創作。


然則澳門法律對於再創作又是如何規定?我們姑且看看第43/99/M號法令《核准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下稱《著作權法》)的若干規定。

依晨:“其實法律有冇規定乜嘢為之再創作,又或者二次創作呢?

《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是指在文學、科學或藝術領域內的原始智力創作,不論其種類、表現形式、價值、傳播方式或目的為何,均受該法所保護。按照規定,任何屬於原創的作品(作品是來自作者本人的創作成果,而非屬純粹把他人創作的全部或部分當作自己的作品時,便為原創作品),即屬受保護的作品。法律列舉了一些原創作品,當中包括文學、新聞及科學性的文本;專題研討、講課;戲劇作品及戲劇音樂作品;配詞或未配詞的樂曲;電影、電視及錄像作品;繪畫、雕塑、陶瓷作品;攝影作品;建築、地理或其他科學的設計圖等。

至於二次創作或再創作,現行《著作權法》沒有對它作出明顯定義,不過,卻可以從作者對作品所享有的專屬權當中,找到相關內容。按照規定,作者有權作出或許可他人作出法律所規定的,屬作者專屬權範圍內的事宜,當中包括出版作品;把作品作公開表演、朗誦、演出、上演或展覽;對電影作品進行複製、改編、演出、發行及上演;以任何方式公開發行原作或複製品;對作品進行改編、翻譯、整理或其他改動等。其中,如果有人在作品原有基礎上須要進行再創作或涉及到改編作品的工作,便要由作者,又或在得到作者的同意下才能進行,這亦是對創作人的一種尊重。

依晨:“不過咁喎,如果次次都要問作者,都真係幾麻煩㗎!其實有好嘅嘢都只係諗住一齊分享啫,咁都唔得咩?”

每個創作者的思維和創意都不相同,作品透過文字表達,圖片或影片的展現,使我們在日常生活中,能夠接觸和欣賞到不同類型的創作,擴濶視野,增廣見聞,這一切均有賴創作人的不懈努力和不斷改良及創新的結果,因此,任何人都應該尊重作者對所創作的作品享有的各種專屬權。另外,為了能夠令到更多人可以接觸和認識到作者的作品,以及藉此啓發其他人對事物的思考和創作,《著作權法》規定,在某些情況下,任何人均可以自由使用他人的作品,無須作者同意。

按照規定,諸如定期選輯的定期刊物的內容,並將有關內容撮要成集;由公共圖書館、非具商業性質的文獻中心或學術機構進行,只限於機構本身活動所需的全部或部分複製某一已出版或發表的作品;在作品內引述他人任何類別作品的內容,以支持作者本人的理論或作為討論或教學目的之用;以攝影、錄像、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的方式將安放在公眾地方的藝術作品進行固定等,均無須經作者同意而可以自由使用。不過,在使用某受保護的作品時,使用者不得妨礙該作品的一般經營,亦不得在無合理理由下損害作者的正當利益,同時,應儘可能指出作者的身份及作品名稱。例如,我們要在自己的作品內引用其他作品的若干內容(例如文字、圖片或影片),如果是為著教學目的,則是法律容許的,當然,為了尊重有關作者,我們亦應標明所引用的作品內容及出處。

依晨:“話時話嘞,改人哋首歌d歌詞,咁係咪犯法㗎?”

安琦:“仲有呀!我見到有d人會將朋友嘅相剪剪貼貼,攪成一張合成照片,睇落都幾得意,但其實又得唔得呢?”

如果大家有上網,不難發現有些樂曲似曾相識,但歌詞的內容卻與原曲有別。如上所述,對某受保護作品改編或改動,原則上要得到作者的同意後才能進行,因此,即使只是對某樂曲的歌詞改動,繼而把樂曲上載至互聯網供他人欣賞,有關人士實已觸犯《著作權法》的規定,對此,原作者有權確保作品的真實性及完整性,因而對任何刪除或歪曲他的作品、曲解作品原意及其他可能影響他本人的名譽或聲譽的行為,均可提出反對,甚至要求民事賠償。

另一方面,有些人可能出於貪玩而把別人的照片剪裁與拼合,做出一些所謂“惡搞”的行為,但要知道,每個人均享有肖像權,原則上在未經同意下,任何人都不得拍攝他人,甚至把照片上載;此外,如果該照片的內容涉及到侵犯一個人的名譽時,有關人士更有可能觸犯《刑法典》規定的“侮辱罪”或“誹謗罪”等規定,須負上刑事責任(例如坐監),並留案底。

循規蹈矩品自高,嚴懲規管罪難逃

由此可知,法律對於受保護的作品、對作品改編、改動,以至涉及到他人的肖像時,都有嚴格規定。我們每日都有機會接觸到不同類型的作品,又或收到由朋友發給的照片,但是,面對別人的創作,我們應以何種態度去對待,才能避免觸犯法律?其實,我們各人心中都有一把尺,在做每一件事時,量度準繩,善惡自知,若自己的行為讓別人(作者)帶來壞影響,又或傷害到自己與朋友間的情感時,該行為不但會受良心責備,更有可能受到法律監管。終究,人與人之間彼此尊重,至為重要!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43/99/M號法令第1、2、7、55、56、61和62條,《民法典》第80條的規定。
原文刋登於華僑報2012年5月11日澳門法律絮論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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