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30日 星期二

電話的用途


自從美國人貝爾在1876年發明電話後,電話即被認為是改變世界的重大發明之一:只要按幾個鍵,我們便可與世界不同地方的人溝通對話,讓訊息迅速傳往地球的另一端,因此電話和手機亦已成為現代人生活不可或缺的工具。不過大家有沒有想過,電話除了向遠方的親友問候、與生意客戶談公事、和心愛的人聊天談情等用途外,原來還有可能被用作其他不法用途。

早前傳媒就報導了一宗關於手機短訊的詐騙個案:有數名市民收到一則由內地發出的短訊,通知其手機號碼被中央電視台一個抽奬節目抽中,可得奬金五萬八千元人民幣及手提電腦一部。該短訊指示只要進入指定網頁後,以短訊所附的領取碼登入即可領奬。不過當事人經多次嘗試後,均無法以領取碼登入領奬,所以相信騙徒是要讓當事人不能上網登入領奬,繼而不斷撥打發出短訊的手機號碼,從而達到行騙的不法目的。

招搖撞騙是常見的犯罪手段,例如偶有聽聞的祈福黨、寶藥黨等,雖然手法五花八門,但其共通點始終只有一個,就是利用了“人性的弱點”──貪念。事實上,騙徒的心態和手法就如釣魚般,離不開用利益又或對家人的關愛做餌引誘。而騙徒屢次得手的原因,無非是洞悉他人防範意識不高及一時貪念的心態。不過,無論以甚麼手法行騙,法律上規定意圖為自己不當獲利,以詭計欺騙他人使其財產有所損失,即觸犯了詐騙罪,而視乎詐騙金額,詐騙罪最高可判監十年。

不過又例如早前報導的另一宗電話騙案般,有女居民突然接到陌生男子電話,訛稱其兒子為朋友作貸款擔保人,但因朋友無力還債,於是兒子遭人禁錮並要求籌款二十萬元,否則對其兒子不利。幸好聰明的事主立即暗中叫女兒致電兒子,查證兒子平安後,再假裝拖延並報警求助,騙徒有感詭計被識破,只好立即急忙掛線。上述的情況雖然騙徒在行騙期間被人揭穿,未能成功騙取金錢,不過法律規定,即使行騙不成功其實亦同樣需要受刑事處罰。

當然,若大家發現居心不良的騙徒利用電話進行詐騙,應立即聯絡警方把騙徒繩之於法。不過即使大家認為自己有能力識別騙徒,一定不會成為被騙對象,也請各位多關心提醒身邊的人。因為騙案的受害人往往多為長者,所以作為子女及家人,應與家中長者多溝通、多提醒以防受騙。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刑法典》第211條。

(原文刊登於2010年3月26日新華澳報「法律廣角鏡」專欄)


2010年3月23日 星期二

三月二十二日是甚麼節日?


很多人都很注重節日,例如新年和端午節等,因為每逢節日,都有很多慶祝活動和節目,心情都會特別興奮。但是,有一個與水有關的節日,就未必人人都知,就是三月二十二日的「世界水日」。



一九七七年召開的「聯合國水事會議」,向全世界發出嚴正警告:水資源是繼石油危機之後的下一個危機。於是一九九三年的第四十七屆聯合國大會决議,確定每年的三月二十二日爲「世界水日」。目的是推動對水資源進行綜合性統籌規劃和管理,加强水資源保護,解决日益嚴峻的淡水缺乏問題,開展廣泛宣傳以提高公衆對開發和保護水資源的認識。



對於澳門的土地和自然資源,包括水資源,原則上屬於國家所有,按照《基本法》規定,澳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或開發自然資源。據統計,全球約有三分之一的人口生活在水資源缺乏或十分缺乏的地區,所以保護水資源成為世界性的重要問題。澳門亦同樣面對缺乏充裕水資源的問題,而且多年來受鹹潮影響。



值得高興的是,澳門有祖國作為堅強的後盾,《基本法》亦開宗明義規定澳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回歸十年多,中央一直在「一國兩制」的原則下對澳門給予全力的支持。例如在經濟方面,按照《基本法》規定,澳門可自行制定旅遊娛樂業的政策,而中央在維護澳門高度自治權的同時,開放了自由行政策,拓寬訪澳旅客的客源市場,推動澳門旅遊業的發展。另外,在鹹潮的問題上,中央亦積極幫助澳門緩解鹹潮問題,在中央的協調下,內地省份無私支援,壓鹹補淡,保障澳門居民用水。這些都是祖國關顧和支持澳門的其中一些例子,亦是我們有目共睹的。



明天就是「世界水日」,正好提醒我們:作為澳門的一分子,亦應在保護水資源和緩解鹹潮問題上作出貢獻,節約用水(如縮短淋浴的時間),以及教育子女珍惜水資源。



(原文刊登於2010年3月21日澳門日報的「法律小錦囊」專欄)



2010年3月22日 星期一

六十四歲的徵婚


相信大家在報紙或網上都曾經見過不少徵婚廣告。徵婚人士當然無年齡限制,不過徵婚人士的最高年齡可以有多大呢?最近據內地傳媒報導,吉林省吉林市一名六十四歲、從未結婚的劉姓婦人,由於年輕時在俄語學校念書,大學數學系畢業後,學歷較身邊的男士都高,所以多年來一直未找到理想對象,於是近日決定公開徵婚。然而意想不到的是,這次徵婚反應異常熱烈,共收到逾百電話,甚至有人專門從美國來電為父應婚。


其實,相比以往舊時代的盲婚啞嫁,即所謂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現今社會提倡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亦已經是普遍共識。世界上很多國家的法律均對婚姻自由作出保障,澳門在這方面當然也有法可依,而有關規定在大家所熟悉的一部法律──《基本法》中已有所規定。


提起《基本法》,不少人會認為《基本法》只規定了“一個國家,兩種制度”、“高度自治,澳人治澳”等基本原則,而忽略了其實除此之外,《基本法》還對我們日常生活的各種權利作出保障。就以婚姻為例,《基本法》規定了澳門居民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此外,對“成立家庭”、“自願生育”等基本權利也有所規定。


不過,有時候我們總會對“婚姻自由”和“自願生育”這些基本權利不以為然,感覺一切好像都是理所當然的。然而大家又有否想過,世界很多國家和地區的情況其實是完全不一樣呢?最近英國名模華利斯‧迪里的自傳式電影在世界各地上映,迪里向傳媒表示,戲中全是她個人的真實經歷:生於非洲國家索馬里的她,童年經歷堪苛,除了小時候要忍受當地傳統的“割禮”之痛苦外,十三歲時,父母甚至為了五隻駱駝,將她許配給一個六十五歲的老人。得悉婚姻自由被剝奪後,她拚命徒步跑出沙漠窮鄉,由祖母帶上飛機逃到倫敦。離鄉別井後經過多年努力打拼,今天終於當上了世界級名模,雖然苦盡甘來,不過每當提起往事仍然心有餘悸。


其實環顧世界各地,現今仍有不少人生活在婚姻自由不能得到保障的國家和地區,相比這些地方,身處澳門確實是幸福的,因為澳門確實擁有較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保障。事實上,《基本法》除規定婚姻自由外,對我們日常生活各方面如出入境自由、工作自由和信仰自由等亦有所保障,由《基本法》明文作原則性規定後,再經澳門特區的其他法律具體落實,各種權利的保障便有法可依。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基本法》第33條、第34條、第35條及第38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0年3月19日新華澳報"法律廣角鏡"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