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6日 星期三

網絡遺囑


內地一家網絡科技公司,近日推出一項極具創意的服務,就是專為用戶因意外死亡而設計的網絡遺囑服務。這項服務的核心源自網絡遺囑保管箱網絡遺囑保管箱可以保管的內容多樣,例如備份遺囑、財產、債權等文件的掃描文件;遺願代辦(如定時定候向家人和朋友發送祝福和問候信息);財務信息備份;遺願清單等。用戶可以將這些資料,放在經過加密的網絡保管箱內,當用戶因意外事件去世後,網絡保管箱內的數據,將會傳遞給用戶事先設定的聯繫人。



網絡公司怎樣知道用戶可能遭遇意外死亡呢?據網站負責人介紹,用戶可以設置一個登陸頻率(例如每月登陸一次),如果某個用戶一個月沒有登陸,網站會先後發送電郵及短訊提醒用戶,之後再以電話聯絡用戶本人,假如仍無法聯絡上,就會聯絡用戶指定的聯繫人以確認用戶是否已過身。



這項服務似乎結合了傳統遺囑與現代網絡的特色,聽來的確頗有趣。但是,網絡遺囑有效嗎?在澳門,如要訂立一份遺囑該怎麼辦呢?要確認一份遺囑是否有效,一方面必須確定遺囑為死者本的真實意願,另一方面必須符合法定的訂立方式。從這兩點分析,網絡遺囑一來很難確認是否出於訂立人的真實意願,另外,網絡遺囑也不是法定的方式,所以網絡遺囑是不具法律效力的,充其量可以作為一種資料儲存庫的形式。



在澳門,訂立遺囑的方式分為普通方式和特別方式兩種。特別方式是指在特殊情況下所訂立的遺囑,例如在飛機或船舶上,或者發生公共災難時所訂立的遺囑。這種遺囑較少見,一般而言,常見的是以普通方式訂立的遺囑。



以普通方式訂立的遺囑,分為公證遺囑及密封遺囑兩種。比較普遍的公證遺囑,是指由公證員按照訂立人的意願書寫及公證的遺囑。或許有人會問,在律師樓辦理遺囑可以嗎?答案是不可以的,因為辦理公證遺囑必須到政府公證署(包括第一公證署、第二公證署及海島公證署)辦理,即使是私人公證員亦無權辦理遺囑。至於密封遺囑,一般是指由訂立遺囑本人手寫並在遺囑上簽名,再由政府公證員按法定方式繕立遺囑核准書。密封遺囑可以存放在公證署,而遺囑人亦可以隨時取回其已存放的遺囑。



遺囑是一份非常嚴謹的文件,所以在訂立方式上亦有嚴格的限制,如果不是按法定方式訂立的遺囑,是不能產生法律效力的。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2038條至第2040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三日澳門日報的"法律小錦囊"專欄)



2010年5月19日 星期三

難分真與假




有一首耳熟能詳的經典流行曲歌詞是:“難分真與假,人面多險詐……”相信大家應該會有印象這首歌創作於上世紀七十年代,距離今天已有幾十年的時間了然而直至今天,這首歌仍廣為流傳。其中一個原因可能是,當我們細嚼歌詞時,會發現當中所說的和我們今天日常生活接觸到的事其實也有所關聯



例如幾天前據傳媒報導,海關關員在一家電單車精品店內,共檢獲四十多件疑似冒牌電單車配件,持牌人及售貨員均被帶走調查。假冒貨品在我們日常生活中可說是到處充斥,除了電單車配件外,例如香煙、手提電話、手機電池、手袋、銀包、波鞋及運動衣等相信大家也不會陌生。除了在“現實世界”出現外,假冒貨品甚至還在“虛擬世界”的互聯網上出現。早前香港法院便審判了一名中六男生在網上兜售約三百元的盜版軟件,而類似情況在本澳亦有發生:去年四月,一名大學生因在網上刊登廣告售賣冒牌波鞋而被拘捕



事實上,相信大家也會知道,無論在現實中或者在網上售賣假冒貨品,同樣會涉及刑事責任《工業產權法律制度》中有規定售賣假冒貨品的罪名,一旦罪名成立,最高可被判監禁六個月及留有刑事案底



當然,在大多數情況下我們要分“真”與“假”其實並不難,除了假貨外觀一般比真貨差劣外,假貨的售價往往亦會比正牌貨品低很多。然而有時候,有些不法商人卻企圖魚目混珠進行瞞騙,將假貨以真貨價錢售賣使普羅大眾蒙受損失;甚至乎把假貨出售給外地遊客,嚴重損害本澳的旅遊形象。所以法律亦規定,若有人把假冒貨品以正貨價錢出售,除了會涉及售賣假冒貨品罪名外,還會涉及“貨物欺詐罪”。貨物欺詐罪一旦罪名成立,最高可判監五年及留有刑事案底



雖然大家也明白了打擊冒牌貨品的重要性,然而要有效杜絕假貨在市面流通,其實單靠有關當局嚴厲打擊仍是不足夠的。去年海關共接獲了五十多宗侵犯知識產權的舉報,當中有部分是市民用電郵甚至親身到海關舉報,所以除了當局執法打擊外,官民合作對有效杜絕冒牌假貨亦是相當重要。





註:本文主要參閱第97/99/M號法令《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92條及第6/96/M號法律第28條。


(原文刊登於2010年5月9日市民日報"漫談澳門法律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