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8日 星期五

都市炸彈






日常生活中有很多口頭用語其實也非常有趣。例如生活在現今這個年代,當我們形容大學生數量太多時,可能會說“走在街上,一個招牌跌下來也幾百個大學生啦,就只有那個招牌沒有學位了。”當然,這確實是一個有趣和形象化的說法。然而當大家想深一層,如果現實生活中真有招牌從高處墜下的話,那就絕不是說笑那麼簡單了。



據傳媒報導,幾天前香港油麻地就發生了一宗恐佈意外:一名二十一歲女子,與友人相約逛街時突然聽到頭上傳來「嘞嘞聲」,當時已心感不妙,於是馬上走避。但說時遲那時快,一個近二百磅重、疑廢置達六年的燈箱招牌,疑日久失修,支架嚴重銹蝕因而解體塌下,該年輕女子被碎片連環擊中頭部及右肩,雙腿更遭飛墜下來的招牌膠板及碎件壓著,以致嚴重受傷,動彈不得,險些命喪當場。經警方調查後發現肇事招牌原來屬於僭建,而警方亦已將有關店主拘捕。



類似情況在澳門其實也絕不陌生。相信大家也有留意,市面上某些招牌其實已經支架生鏽、板牌殘缺甚至懸索鬆脫,潛伏重重危險。在新口岸區、中南區和西北區等地普遍存在,據有關當局公佈,本澳約有二千多個有危險招牌,成為暗藏危機的“都市炸彈”。事實上,按法律規定,凡於建築物外向公衆展示的廣告,除了須取得倘有的工程准照外,亦須事先取得由民政總署發出的廣告准照。法律亦規定,不辦理廣告准照申請最高可被罰款一萬二千元,民政總署會依法檢控作出處理或清拆。而早前民署亦公佈了今年首五個月內,已檢控非法安裝招牌的個案為一百七十九宗,是去年全年的七成多。



另一方面,即使已按法律規定申請准照安裝招牌,其實也應作定期維修保養,時刻注意安全避免對他人構成危險。事實上,有關當局亦會進行監管,要求處理或清拆有危險的招牌,此外,招牌墜下對他人造成傷害,除了要向傷者作民事上的金錢賠償外,有關人士亦有可能觸犯過失傷人罪而須負上刑事責任,最高可被判監禁三年及留有刑事案底,絕對是害人害己的行為。



時光飛逝,轉眼間已踏入六月份,本澳亦即將進入風雨季節。事實上以往在風雨季節亦曾發生過招牌墜街的情況,所以希望各位市民特別注意,有關招牌的物主應隨時做好防固準備,而行人在街上亦須時刻留心,以免因而釀成慘劇,最終後悔莫及。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7/89/M號法律第192027條,《公共地方總規章》283334



(原文刊登於201069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2010年6月11日 星期五

入正波箱


四年一度的球壇盛事,世界盃今晚揭幕,相信不少球迷期待已久,由於本屆賽事在南非舉行,球迷朋友又要“捱更抵夜”了。足球是集體運動,有好的拍檔自然增加入波機會,至於看球,似乎三五知己各自為自己支持的球隊打氣,會看得更投入及更有氣氛,有人喜歡約同朋友在家中靜觀盛事,亦有人喜歡到酒吧感受熱鬧氣氛,但不論在家中或是酒吧,少不免會“邊飲邊食”,啤酒、花生可能是看球的最佳拍檔,再加上薯片等小食,相信會更加滿足;不過,由於今屆比賽往往至夜深才結束,故不論在友人家中或酒吧看比賽,回家路上,切勿酒後駕駛,亦不要因一時方便貪快而超速駕駛!


球迷甲:“世界杯今晚開鑼喎,嗱!我買定兩打啤酒等你哋!”


球迷乙:“都唔明點解睇波一定要飲啤酒,其實睇波飲酒咪又係啤酒廣告d橋,嗱,唔使預我,費事飲多咗揸唔到車!”


不少球迷喜歡一班人看比賽,為自己喜歡的球隊一起打氣,一起喝采,甚至談論波經,感覺如果再加上幾杯啤酒會更加暢快。在這種場合,喝啤酒是為了盡興,亦容易受朋友影響,不但沒有考慮自己的承受能力,更容易把法律對醉酒駕駛的規定,拋諸腦後!


事實上,酒後駕駛的危險性是大家都知道的,所以不能視法律如無物。法律規定,司機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1.2克,即使沒有發生如撞車或傷人的意外,也屬於刑事犯罪,最高可判監禁一年,以及禁止駕駛最長三年。至於喝多少酒,血液的酒精含量才不會超過1.2克,則因應個人的體質、身體狀況、甚至性別而有所影響,至今亦沒有絕對的標準證明到底喝幾多杯才會超標,然而,很多人都依然給自己多喝兩杯的藉口,例如自命酒簸箕,甚至千杯不醉,其實酒精對人體的影響在不知不覺間已發揮作用,為了確保他人及自己的人身安全,又不會招惹官非的情況下,最穩妥的做法是酒後不要駕駛。


球迷:“我ok喎!飲得一罐啫,無事嘅,肯定無超標啦,我自己揸車得啦!”


球迷:“得?你知唔知法律仲規定,司機的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即使低過1.2克都係犯法架!”


當然,有球迷知道酒後駕駛是刑事犯罪,所以亦會有所節制,感到身體還可以亦不會多喝,盡量一罐起兩罐止,但法律還規定,司機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0.5克,視作受酒精影響下駕駛。如果司機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過0.5克,但低於0.8克,可被科處罰金最高一萬元;如果含量超過0.8克,但低於1.2克,可被科處罰金最高三萬元,以及禁止駕駛最長六年。所以不論飲多飲少,酒後不駕駛是最明智的選擇。


球迷:“差唔多一點!揸快d先,費事比老婆榨型!


世界杯四年一度,球迷自然爭取時間收看每場賽事,可能有球迷會心急,想快點回家收看比賽,也可能看完球賽想早點回家,開車時無意中超速也不自覺。法律規定,在街道上行駛的車輛,必須遵守時速限制,輕型汽車及重型電單車,最高車速限制每小時六十公里;輕型電單車,最高車速限制每小時四十公里。


至於超速的處罰亦會因應超速的程度而有所不同,如果有人駕駛輕型電單車、重型電單車或輕型汽車車速超過規定的最高車速三十公里以下(如駕駛輕型汽車時速達每小時七十公里),可科處最高二千五百元罰金;如果車輛的速度超過三十公里以上(如駕駛輕型汽車時速達每小時一百公里),相應可科處的罰金,最高為一萬元,而且還可被禁止駕駛最長一年,有這樣的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司機超速時係故意,畢竟超過限速的三十公里,絕不可能是無心之失,所以應當加重處罰。


駕駛守規係一哥,盡覽南非世界波


球迷等足四年,當然絕不希望錯過任可一場精彩賽事,如果因為一時飲過量或貪方便而醉駕或超速,不但要負上法律責任,輕則科處罰金,重則判處監禁,而且一旦身犯官非,亦會影響繼續收看餘下比賽的心情;傷及他人的代價不在講,如果因此引致自己身體嚴重受傷,更會錯過餘下各場賽事。所以,在此呼籲各位球迷,為他人、為自己及家人著想,更為了餘下的比賽及冠軍戰,酒後不駕駛,駕駛不飲酒。高高興興看球去,平平安安回家來。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道路交通法》第909698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二零一零年六月十一日華僑報的"澳門法律絮論"專欄)


2010年6月8日 星期二

網上慎言莫引賊


近期本澳的盜竊案件似有上升趨勢,尤其為單位爆竊案,兩週前司警才收到三宗入屋爆竊的報案,三名戶主各有不同程度的財物損失,價值澳門幣幾千元至數萬元不等。至於上週,在中區同樣發生住宅爆竊案,經戶主點算後,更發現失竊的財物價值逾澳門幣十五萬元。


住宅爆竊案不僅只在澳門發生,在其他地方亦時有發生。一般來說,賊人多是藉單位沒有人或住戶就寢時作案。但賊人何以得知單位內沒有人?基本上,賊人會以住宅單位內是否亮燈為準而作出判斷;其次,他們一早鎖定目標,透過掌握戶主離家和返家時間的規律來判斷。而近日,在美國卻出現一種新興方法可讓賊人得悉單位內是否有人。


話說美國一名印第安那州的居民早前前往路易斯市聽演唱會,出門不久,她的家就遭賊人爆竊,損失財物約一萬美元。事後她從監視器錄影帶的畫面上,看到其中一名賊人正是早前才在Facebook(下稱臉書)加入成為她好友的男子,而該名男子正是她兒時的玩伴,但已有二十年沒見面。這時,她才驚醒為可對方會知道她不在家,原因是她曾在臉書上跟親友分享她將前往聽演唱會,而有關時間和地點亦在臉書上寫得一清二楚。


在網上透露自己的行蹤,當然不會構成犯罪,但如果經常在網路上加入一些久未聯絡或素未謀面的人作為朋友,那麼,就會易於引起心懷不軌的朋友的犯案動機。


根據澳門法律規定,如將他人的財產據為己有或轉交他人,作案者便觸犯盜竊罪,最高可被判處三年監禁;如屬上述的入屋爆竊,賊人強行破壞門鎖進入單位,又或不留痕跡地以假鑰匙進入單位內,不論失竊的財物價值為何,賊人的行為更構成加重盜竊罪,作案人最高可被判處十年監禁。另外,即使賊人在實施盜竊行為時未能成功取去財物,根據法律規定,作案者同樣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近年,如臉書微博等熱門網站深受大眾歡迎。用戶除可在網上與親友聯誼外,更可將自己的想法、心情或參加的活動等一一寫上與親友分享。與親友保持聯繫固然是好事,但如果過分披露自己的行蹤,便會為賊人打開方便之門,令他們有機可乘,最終可能自招無謂的金錢損失。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澳門《刑法典》第197條至第198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二零一零年六月四日新華澳報的"法律廣角鏡"專欄)

2010年6月3日 星期四

不問自取


相信大家也有聽過“學富五車”這句成語。這句成語出自《莊子‧天下》,意思是用來形容他人學識淵博。然而為甚麼“學識”會和“車”有關係呢?其實是因為春秋戰國時期還未發明紙張,當時人們都在竹片上書寫,書讀得多的時候,這些竹簡數目甚至多達數十篋需用五輛車子來拉,這就是“學富五車”的由來。


然而踏入廿一世紀,記載資料的方式已經和當年形成了強烈對比。自從一九四六年世界第一台電腦在美國開發成功後,電腦的應用徹底改變了人類生活,踏入電子化年代,記載資料甚至都不需用紙張了。今天一台電腦甚至一小塊手指般大的記憶棒,已可儲存數以千萬計的的文字、圖片甚至影像資料。由竹簡演變至電腦,這確實為我們生活帶來方便,然而正所謂“禍兮福所倚”,相對來說亦可能為我們帶來某程度的不利:由於電腦儲存資料便捷,複製幾百頁資料也只需幾秒的時間,這為有心盜取資料的人帶來莫大便利。由於電腦內可能會涉及個人私隱、商業機密等不便公開的私密資料,因此針對這些情況,法律必須作出保障。《打擊電腦犯罪法》中規定了“不當獲取電腦數據資料”犯罪,如果有人不問自取,即存有不正當意圖,未經他人許可取得電腦、外置記憶體或其他電腦儲存載體內的電腦資料,即屬犯罪,最高可被判監一年。



例如早前傳媒就報導了一宗懷疑涉及不當獲取電腦資料的案件:一名紀律部隊人員,涉嫌兩年前藉著為前女友維修電腦,偷取女事主與其現任丈夫的私照,要脅事主十萬元分手費。事主夫婦交付約五萬元後,疑人仍把有關照片電郵給事主友人,事主得悉後決定報案求助,而司警接報後早前已把涉案男子拘捕歸案。當中除涉及侵入私人生活、誹謗、勒索等罪名外,案中以藉維修電腦偷取女事主私照,便涉及了“不當獲取電腦數據資料”犯罪。此外,就如上述情況般,當不法獲取的電腦資料涉及私人生活,特別是家庭生活或性生活隱私,又或者宗教信仰、政治信仰等內容時,法律規定還會加重處罰,最高可被判監兩年。


 雖然電腦資料都是“無形”的,但其實有如金錢和財物般,同樣屬於我們的私人財產,“不問自取即為盜”,任何人也不可未經同意而隨意拿取。當然即使已受到法律保護,但為防範於未然,大家平時亦應提高警覺,加倍注意及保護個人的電腦資料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打擊電腦犯罪法》第5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0530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