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9日 星期六

轉線前應使用指示燈



據統計暨普查局資料顯示,二零一二年首季共錄得三千六百二十宗交通意外,按年增幅百分之七,涉及死傷者共一千二百九十八名,其中兩人死亡。交通意外增加,除了因為澳門人多、車多、路窄外,與駕駛者交通安全意識不高,例如胡亂“切線”、跟車“太貼”、超速、衝燈或酒後駕駛等亦可能有關係。


綜觀不論電單車、私家車或單車亦會有胡亂切線的情況。先說電單車,很多時駕駛者恃著電單車車型較為細小,為求方便快捷,在道路上,尤其是在車與車之間左穿右插。私家車方面,胡亂切線的情況亦日益增多,特別是當道路擠塞時,有駕駛者為了避開塞車,突然扭軚轉線,或有駕駛者因為趕時間,未有適當示意 (例如無“打燈”) 亦沒有顧及安全的情況下,隨意轉線超車。


其實,上述兩類車輛轉線的狀況已違反了《道路交通法》。因為按照該法律規定,無論駕駛者欲減速、停車、泊車或進行任何使車輛側移的操作,都應該預先以相應信號 (例如“打燈”) 向其他道路使用者清楚示意,尤其是車輛欲轉向、轉線、超車或掉頭的時候。以轉線為例,正確的做法是駕駛者提前使用方向指示燈,注意後方來車,然後在安全的情況下切線 (成功轉線後才停止指示燈的操作)。如果在未有任何示意下忽然切線,駕駛者可被罰款六百元。


除了電單車和私家車外,經常出現胡亂切線的交通工具還有單車 (即腳踏車)。可能有人誤以為單車在道路上行駛無須註冊,所以不受道路交通法例規管,然而,這種想法大錯特錯,因為單車亦屬一種車輛,且亦可在本澳的道路上通行,所以無論如何,單車駕駛者仍須遵守交通規則,倘若駕駛單車時未有清楚示意而切線,同樣可受上述處罰。


事實上,胡亂切線後果可大可小,輕則被罰款,重則與其他車輛相撞,造成交通意外。過去本澳先後發生多宗大橋嚴重交通事故,部分便牽涉胡亂切線的情況,所以駕駛者應吸取教訓,養成良好駕駛習慣,這樣才對自己以至任何一個道路使用者的生命安全有所保障。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道路交通法》第23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2年6月8日新華澳報法律廣角鏡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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