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2日 星期四

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下)


上週講到,根據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明確了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改的程序步驟,即“五步曲"。目前,“五步曲”中的第一步(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會提出報告)和第二步(全國人大常會對是否需要修改作出決定)已經完成,接著下來就要進行第三步曲。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了《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這次決定的核心內容有兩項:一是明確“兩個不變”,即是行政長官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維持不變;立法會由直接選舉的議員、間接選舉的議員和委任的議員三部分組成的規定維持不變。二是明確“可以修改”,即是在維持“兩個不變”的前提下,可以對二零一三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和澳門的實際情況適當修改。

至於怎樣修改,這就關乎到“五步曲”中的第三步,即是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法案,並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為廣泛聽取社會各界及廣大市民對兩個“產生辦法”,以及本地選舉法相關規定的修改意見,特區政府由三月十日至四月二十三日進行公開諮詢,並製作了《政制發展諮詢文件》供市民參考。

二零一三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有關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任何修改,都應當符合《基本法》的有關規定,並遵循從澳門的實際情況出發,有利於保持澳門特區基本政治制度的穩定,有利於行政主導政治體制的有效運作,有利於兼顧澳門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的利益,有利於保持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和發展等原則。《基本法》附件二第一條關於立法會由直接選舉的議員、間接選舉的議員和委任的議員三部分組成的規定,是符合上述原則的重要制度安排,並得到澳門社會各界的普遍肯定和認同,應當長期保持不變。所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明確規定,立法會由直接選舉的議員、間接選舉的議員和委任的議員三部分組成的規定維持不變。在此前提下,二零一三年澳門特區立法會產生辦法可以作出適當修改。

因此,任何有關二零一三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建議必須嚴格遵循《基本法》的相關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和《決定》,尤其是關於立法會由直接選舉、間接選舉和委任議員三部分組成的規定。任何超出這個範圍的建議,特區政府均未獲授權處理。

特區政府認為主流意見所提出的增加直選和間選議員各兩名,符合《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和《決定》,為進一步凝聚共識,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可就該主流意見討論,或提出其他建議。

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修改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有關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任何修改,都應當符合《基本法》的有關規定,並遵循從澳門的實際情況出發,有利於保持澳門特區基本政治制度的穩定,有利於行政主導政治體制的有效運作,有利於兼顧澳門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的利益,有利於保持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和發展等原則。《基本法》附件一關於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委會選舉產生的規定,是符合上述原則的重要制度安排,並得到澳門社會各界的普遍肯定和認同,應當長期保持不變。所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明確規定,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維持不變。在此前提下,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可按照《基本法》第四十七條和附件一第七條的規定作出適當修改。

因此,任何有關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建議必須嚴格遵循《基本法》的相關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和《決定》,尤其是有關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委會選舉產生的規定維持不變的决定,任何超出這個範圍的建議,特區政府均未獲授權處理。

特區政府認為主流意見所提出的增加選委會人數至四百人,符合《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和《決定》,為進一步凝聚共識,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可就該主流意見討論,或提出其他建議。

為廣泛聽取社會各界對兩個“產生辦法”,以及本地選舉法相關規定的修改意見,特區政府由三月十日至四月二十三日進行公開諮詢,歡迎市民為澳門的政制發展積極發表意見。有關《政制發展諮詢文件》已上載www.cdm.gov.mo專題網頁,大家亦可以前往政府資訊中心、民政總署大樓,民署各服務站及各區市民服務中心、印務局、中央圖書館和郵政局索取,同時亦歡迎巿民透過以下途徑發表意見:

網站 www.cdm.gov.mo


傳真 8987-0898,8987-0899

郵寄或親身遞交 行政公職局──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

電話 8866 8866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基本法》第附件一條及附件二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以及《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

(原文刊登於2012年3月19日澳門日報認識澳門法律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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