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5日 星期二

煙草製品包裝新規定


踏入二零一三年,相信大家也會留意到由今年一月一日起,本澳所有娛樂場均會實行控煙。按照《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俗稱“新控煙法”)規定,在娛樂場內,除法律允許設立的吸煙區內,一律實施禁煙。不過值得留意的是,除了此一規定會於今年正式生效外,其實“新控煙法”內亦有另一規定,同樣會於今年正式生效,就是有關煙草製品包裝方面的規定。

大家最近光顧便利店或超市時,可能也有發現各種牌子的煙盒包裝,相比以往均有所不同。這是因為按照法律規定,由今年一月一日起,所有煙草製品,包括捲煙、雪茄、小雪茄、煙斗煙草及捲煙煙草,其獨立包裝上均須印有按第16/2012號行政法規核准的標籤式樣。

有關標籤式樣由圖案、健康警語、衛生局戒煙專科門診的電話號碼組成(捲煙的式樣上還包括焦油和尼古丁含量)。在包裝的兩個最大表面上,應分別印上式樣的中文本和葡文本,而大小至少佔該表面一半的面積。如有違反規定,相關煙草商最高可被罰款十萬元。

訂立有關標籤式樣的規定,目的是透過包裝上具警嚇性的圖案和語句,藉此令吸煙人士減少或放棄買煙,促進“食少包煙”的想法甚至引起主動戒煙的動機,減少對身體健康危害之餘,長遠來說亦有助澳門建立一個無煙健康環境。

上述提及若煙草商違反規定時會被罰款,其實不單止煙草商,零售商亦同樣有責任。因為法律規定,任何零售商販賣不符合法定標籤式樣的煙草製品,包括繼續販賣舊款式的煙包時,均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澳門幣二千元。

除了標籤式樣的規定要注意外,作為零售商在賣煙給他人時亦須注意對方的年齡。因為根據《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規定,禁止向十八歲以下人士售賣煙草製品,否則最高可被罰款三千元。當然有人可能會問,有時候很難從外表判斷顧客是否已經十八歲,這時應如何處理呢?其實當零售商對購買者年齡有懷疑時,在銷售前應要求對方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假如購買者拒絕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則會推定為未成年人。此外法律亦明確規定,不可透過無法辨認購買者年齡的遠距離途徑,例如互聯網或郵遞方式售賣煙草製品,違者同樣最高可被罰款二千元。

自去年“新控煙法”實施後,在市民大眾普遍守法,以及有關當局持續執法下,控煙工作已取得一定成效。再加上今年有關規定的生效下,更進一步推動澳門向健康無煙城市邁進。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5/2011號法律第11條、第14條、第23條、第39條,以及第16/2012號行政法規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3年1月13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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