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7日 星期二

打擊非法提供住宿

隨着本澳經濟及來澳旅客持續增長,有部分人士為圖取私人利益,將住宅單位改建成非法旅館,並以低廉價錢招攬遊客入住,此舉除了嚴重影響其他住客的日常生活外,亦帶來了治安、防火和衛生方面的隱患。因此,政府制定《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並於八月十三日正式生效。法律規定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服務的行為,當中非法提供住宿是指在無經營酒店場所執照下,於住宅、商舖、工業大廈等不屬酒店用途的樓宇或單位內向遊客提供住宿服務。對於非法提供住宿者,又或以任何方式控制有關樓宇或單位者,可被罰款二十萬至八十萬元。


按照法律規定,下列情況並不屬於非法提供住宿的範圍:



租賃的情況



即提供住宿者與住宿者之間有穩定的租賃關係,且在被調查之前已向財政局遞交《房屋稅申報書》(M/4M/4A格式),並不屬於非法提供住宿的情況。當中前提是必須具備穩定的租賃關係,例如連續租給不同的住宿者幾天或一個月等,便不屬於穩定的租賃關係。



招待外地親戚在家中免費留宿



法律規定,若提供住宿者與住宿者之間,在入住前已因親屬、工作、學習或其他私人關係相互熟識,住宿者因而獲免費住宿(例如招待外地親戚在家中免費留宿),亦不屬於非法提供住宿的情況。



住宿者是外地僱員



《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內規定,住宿者是指未獲給予外地僱員逗留許可逗留的特別許可的非本澳居民。所以,若果住宿者是外地僱員時,只要有關外地僱員已獲發給外地僱員逗留許可,便不屬於非法提供住宿的情況。



住宿者是高等院校就讀的學生



若住宿者是持有逗留的特別許可的非本澳居民,例如在本澳高等院校就讀的內地學生已持有逗留的特別許可(俗稱學生簽證)的情況下,也不屬於非法提供住宿的情況。



住宿者是外地僱員的家團成員



同樣地,若住宿者是持有逗留的特別許可的外地僱員家團成員,亦不屬於非法提供住宿的情況。



大家如想了解更多《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的內容,可參考由法務局印製的宣傳單張。除可到法務局的法律訊息站(公共行政大樓、政府綜合大樓、財政局、身份證明局、各衛生中心和醫院等)免費索取外,亦可在法務局網頁(http://www.dsaj.gov.mo)和澳門法律網(http://www.macaolaw.gov.mo)下載。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3/2010號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和第4/2003號法律第8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0818"華僑報""法律訊息站"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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