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4日 星期五

乘自行車應守規則

現代潮流提倡低碳環保生活,例如在出行方面鼓勵人們多乘自行車。事實上,世界各地很多城市例如巴黎、倫敦、臺灣以及內地多個城市等都有向市民及遊客推廣自行車作為短程接駁交通工具,模式大致上是在市區內定點設置一些停放公共自行車的站點(例如地鐵出口),市民可以低廉的價格租用自行車,藉此形成公共自行車網絡。


澳門雖然未有引入這套系統,但日常所見亦有市民以自行車代步。值得注意的是,或許有人以為自行車並不是車輛,所以能在馬路上“自由穿梭”,但事實上,按照法律規定,自行車已被定義為車輛,因此,在馬路上乘自行車同樣須遵守交通規則。例如,偶然看到有市民在行人道上乘自行車,又或衝紅燈、逆駛等,這都是違反交通規則的。

行人道顧名思義就是專供行人使用的通道,所以,一般情況下任何車輛(包括自行車)都不能在行人道上行駛,否則可被罰款六百元。但如果在行人道上推自行車,那是可以的。至於自行車衝紅燈或逆駛的情況,按照法律規定,可被科罰金一千至五千元。雖然自行車用的是人力而不是機動力,“殺傷力”不及其他機動車輛,但一旦發生意外,可真是“人包鐵”,非常危險!此外,法律亦規定自行車禁止載人,違者可被罰款三百元。

世界各地,幾乎每個地方都有人乘自行車,但每個地方的規定都不同,所以,作為遊客如要在外地乘自行車那就應該特別留心,例如早前在香港就有遊客乘自行車闖入獅子山遂道,而根據香港的法例,遂道是禁止自行車通行的。那麼,澳門的情況又如何?自行車可否進入松山遂道?根據澳門法律亦是不可能的。因為在松山遂道的兩邊入口均設有禁止腳踏車(即自行車)通行的標誌,所以,自行車是禁止進入松山遂道的。此外,有的路段例如行車天橋,只要設有禁止腳踏車通行的標誌,那就不應在該路段乘自行車,違者可被罰款三百至一千五百元。更最重要的是,不遵守交通標誌既危及自己又危及他人的駕駛安全,所以,乘自行車也必須遵守交通標誌。

乘自車行既是綠色出行的交通工具,又是有益身心的活動,很多人都樂在其中,不過都要緊記遵守規則、安全至上。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道路交通法》第3、20、66、71、99及100條;《道路交通規章》第5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4年1月22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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