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9日 星期三

有關消費保障的規定


據統計暨普查局最新資料顯示,二零一三年全年本澳旅客總數達二千九百多萬人次。旅客消費為本地經濟帶來可觀收益,按照聯合國世界旅遊組織的排名,在旅遊收益方面,本澳位居全球第五位。


春節前後是澳門的旅遊旺季,吸引大批旅客來澳購買年貨及觀光旅遊。要讓旅客消費得稱心如意,除了貨品和服務的質量保證外,法律保障也很重要。

面對琳瑯滿目的貨品,消費者一般會以貨真價實作為購物的重要考慮因素。事實上,很多商戶都能秉持這一宗旨經營生意,不過,偶然亦會有小部分商人使用不法手段經營。例如一般情況下,貨品的售價應該清楚地標示在貨品上,以便顧客可以一目了然,不過,有的商戶可能會將價格故意標示在不顯眼之處,或將重量單位標示得非常不顯眼等,企圖混淆顧客的視線;又或故意在一些貨品(例如參茸海味)上標示一個優惠價格,顧客打算購買,甚至包裝完成之後,才被商戶告知優惠期已過,結果向顧客收取另一較昂貴的價錢。類似上述的經營手法實屬違法。按照法律規定,如果有人以高於標籤、商標紙或價目表內所列明的價格等出售貨物或提供服務,即會構成“不法價格罪”,最高可判三年監禁或科處不少於一百二十日罰金。

由於外地遊客可能對本地品牌未必熟悉,部分不法商人正好利用這一點來誤導或欺騙旅客購物,加上店員假裝的熱情推銷或其他層出不窮的推銷手法,往往容易令旅客墮入消費陷阱。根據法律規定,假如有人為了欺騙消費者而將假造、偽造或價值已降低的貨物充當作為真實、未經變更或完好的貨物出售予消費者,便會觸犯“貨物欺詐罪”。例如將冒牌貨充當正牌貨出售等。

另外,如果店舖故意欺騙消費者,在銷售商品時存在欺詐手法,例如將性質不同、質量較次或數量較少的貨物出售給消費者(包括為出售而展示的貨品),又例如當購買電子產品時,店員誇大它的功能等,亦會觸犯“貨物欺詐罪”,該罪最高可判五年監禁或科最高六百日罰金。

經營之道,貴在誠信。倘若經營手法不實,令顧客感到上當受騙,店舖的信譽就會毀於一旦,實在得不償失。只有守法經營才會贏取口碑,生意自然蒸蒸日上。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第6/96/M號法律第23, 28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4年1月29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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