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3日 星期一

父母對子女的扶養


      “生兒育女”是不少人都會經歷的人生階段。從嬰兒到小孩再到成年,子女的成長都要經歷一段漫長時間,在過程中父母的關愛和照顧都是非常重要,父母養育子女亦可說是天經地義的事。除了受傳統倫理道德所影響,在本澳法律層面上亦有明確規定。


老婆:“老公,遲d個仔出世你諗到叫咩名未啊?”
老公:“不如叫天生啦,天生天養,我地唔駛咁操勞湊佢就好啦…哈哈講下笑啫,我仲未諗到叫咩名嘅。”

       《民法典》中有關於“親權”的規定,父母雙方由生下子女那一刻開始,便須按照法律規定,承擔起養育子女的責任。親權的內容主要可分為“人身”和“財產”兩方面:人身方面,父母應促進子女在身體、智力及道德上的發展,供給子女生活所需以至供書教學等。財產方面,由於未成年子女原則上不能管理自己的財產,所以須由父母代為管理。

         親權“有始亦有終”,在子女年滿十八歲成年後親權便會終止。另外有關結婚方面,在澳門年滿十八歲後便可自行決定婚姻大事,無需家長同意,但年滿十六歲的子女,在父母同意下亦可結婚,這時親權亦會解除。

張太太:“前排妳又話同老公攪離婚嘅,依家攪成點啊?”
黃太太:“我同佢都仲諗緊啊。講真,咁多年其實大家都心淡啦,不過就係諗緊個女仲細過,大家分開之後唔知點算好囉。”

        結婚之後所誕下的子女,當然要由父母兩人一起照顧。不過當夫妻雙方因感情破裂而需要離婚,這時子女又應由那一方去扶養呢?假如父母雙方在離婚時,能夠和平地協商,可在子女的歸屬(即誰能行使親權,可以是其中一方行使或共同行使)、子女應受的扶養(例如每月應支付子女多少生活費)等方面用協議的方式確定,並經法院認可。有關協議必須是以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為依歸,所以若法院認為協議不符合子女的利益,亦可拒絕認可。

        以上是離婚時雙方都有所共識的情況,但假如父母雙方都基於與孩子之間的感情,離婚時各不相讓,無法對子女的歸屬達成協議時,又應如何處理呢?這情況下便須交由法院作出裁判。

大哥:“點樣都好,婚可以離,但d仔女一定要跟我!”
細佬:“唔係喎,咁多年都係大嫂係屋企睇住d細路,你又成日上大陸攪生意唔係屋企,我驚法官唔判比你喎。”

        基於“男主外,女主內”的傳統觀念,有人可能認為此情況下,法院一定會把子女判給母親照顧。不過按照法律規定,法院在判決時,會以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為考量,決定父母誰較適合照顧他們,因此不論父親或母親,均有可能獲交託照顧。

        對於未獲交託照顧的一方,一般情況下法院會為他訂立探訪制度,獲交託照顧子女的一方不能拒絕對方的探訪,除非在有傷害孩子或對孩子不利等情況下,法官才不批准設立探訪制度。

前夫:“你有無睇實個仔,上個禮拜又話發燒要睇醫生,今個禮拜又話跌親整損晒隻腳,你無心理佢就比番我睇啦!”
前妻:“法官判左比我就係我既,佢點都唔關你事啦!”

       獲交託行使親權的一方須對子女作出照顧,但假如其本身無履行關於行使親權的協議或裁判,又或其後出現某些情況,導致有需要變更就行使親權所作的規定,那麼,法院可以應檢察院,又或未成年人的父母任何一方的聲請,變更行使親權的人,例如原本由母親對子女行使親權,變更為由父親行使。

       此外,未獲交託照顧的一方在離婚後,有權監督子女的教育和生活狀況,同時亦負有扶養子女的義務。為此,法律規定男女雙方應就子女的扶養達成協議,又或透過法院裁判,由未獲交託子女的一方,按月對子女給付扶養費。如果應給付扶養費的一方不履行協議或裁判,對方亦有權向法院提出追討。

法庭增設解積困,扶養訴訟利執行

有關到法院辦理離婚以及扶養方面的訴訟情況,需向初級法院提出聲請。早前初級法院增設了“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其管轄權包括準備及審判經法院裁定的分產訴訟及離婚訴訟,向配偶、前配偶、子女提供扶養的訴訟及執行程序等,有關法庭已於去年十月十六日起開始投入運作。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1732條至第1760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4年1月10日華僑報"澳門法律絮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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