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25日 星期三

盜版運程書




新年新開始,人人當然希望在新的一年,事事能夠順順利利,心想事成。尤其今年是農曆“龍”年,對中國人而言,更具有特別意義,期望在寓意吉祥和尊貴的一年下,龍精虎猛,實行“行運一條龍”。


說起新年到來,為了增強運氣,不少人喜歡到廟宇參拜或求神問卜,而隨著近年風水命理等中式術數“大熱”,有些人更會選擇聘請風水師傅上門看風水,又或簡單些,自行買本運程書回家“參詳參詳”。不過正可能是這個原因,有不法商人便看準市場,購入一些“老翻”運程書後再出售,以圖謀利。如早前,經消費者委員會轉介市民投訴後,海關在十二家紙紮店及書報攤搜出近三百本盜版運程書,當中有的連正版也沒有推出封面雖是二零一二年龍年運程書,內容卻為去年兔年運程,甚至是十二年前的龍年運程。案情亦透露,盜版運程書從內地購入,其中一紙紮店負責人除做零售,更為批發商,是次行動共有十二名涉案者被帶走調查。


其實,不管是甚麼文學作品,那怕是一篇文章,又或是一定數量的書籍,只要有關作品是原創的,它們一概會受著作權所保護。“著作權”這詞,可能有些人不太理解,然而如果說成“版權”,相信大家心中亦有一定概念。著作權,即版權,是指作者對他所創作的作品所享有的權利,例如作者有權決定是否公開他的作品、有權使用及經營他的作品,以及因他人使用他的作品而有權獲得報酬等。


正如上述個案,儘管盜版運程書非由紙紮店及書報攤出版,但有關人士出售該等書籍已涉嫌侵犯版權,損害作者的利益,按照法律規定,意圖為獲取不正當利益,而將被假造作品的複製品銷售、進口或出口等,即構成“非法複製品之交易罪”,法官會考慮已流入市面的非法複製品的數量及違法者從中的得益等情節,判處違法者最高監禁兩年,或繳納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每日的罰金可由五十元至一萬元不等,由法院按違法者的經濟能力而定)


總言之,任何人不得隨意將他人的作品 (包括文學、藝術等作品) 非法複製、出售或發表,無論該等作品是本地抑或外地的,它們一律受澳門法律保護。正如今次個案,有商人可能因賺取幾元至幾十元的利潤而犯法,試問這樣值得嗎?要切記,侵犯版權同樣屬於嚴重違法,所以我們在處理他人的作品時亦應該謹慎、自律。倘若發現有侵犯知識產權的活動,市民可致電海關二十四小時舉報熱線:2896-5001或透過電子郵件info@customs.gov.mo 舉報。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第17201212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2年1月25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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