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6日 星期四

有借有還




在別人有困難時提供幫助是值得欣賞的,但凡事都要量力而為,每個人或每個家庭都有可能遭遇困難,甚至陷入經濟困境,至於是否要伸出援手借錢給別人度過難關,最好都是事先衡量一下自己的經濟能力和對方還款的經濟條件。

既然是借錢,不是送錢,當然就要有借有還。正所謂“欠債還錢,天經地義”,這是人所共知的道理,其實亦是法律規定的義務。按照法律規定,金錢借貸是屬於消費借貸合同。透過這份合同,貸款人把金錢借予借款人,而借款人是有義務返還借款的,所以欠債還錢是借款人的法定義務。而法律亦規定,消費借貸合同可以是無償或有償,當該合同是無償時,借款人只要返還借款便已足夠。但是,當雙方約定合同為有償時,則借款人除了要返還借款之外,還要支付雙方已約定的利息作為借貸的回報。不過,當事人之間所訂定的利息不得高於法定利息(即九厘七五)的三倍。

正所謂“施恩莫望報”,有些貸款人往往只是一心想幫朋友,只求日後能夠收回借款,並沒有要求收取任何回報,而作為一個有良心的借款人,當然會對仗義相助的貸款人心存感激。但事實上,偶然都會見到有些借款人不單拒絕還款,甚至還因為貸款人追討借款而心存憤恨。據報導,新橋於上月底就發生了一宗縱火燒車案,司警相信疑人因欠下十萬元債務,並被對方多次追債,結果惱羞成怒,縱火燒毀債主座駕洩憤。該刑事案件還在調查中,所以我們不在此對具體事件作任何評論。

然而,當面對不依時還款的借款人時,貸款人在合法的情況下,向借款人催收借款是合情合理的。法律亦規定,當借款人未在約定的期限內還款,貸款人除了有權向借款人收取借款和倘有的約定回報之外,還可收取自遲延之日起計的利息作為損害賠償。

根據部分“過來人”的經驗之談,有些曾經借錢予別人的貸款人都會勸說朋友,借錢出去就要“打定輸數”,存有不能收回借款的心理準備,方可決定借出金錢。當然我們都明白期望越大失望越大的道理,但亦不用過分消極,因為按照法律規定,當借款人不自願依時還款時,貸款人仍然可以循司法途徑追討。而且,當涉及的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五萬元時,貸款人還可自行向法院提起輕微民事案件追討,而不用聘請律師。所以,借出去的錢未必一定等於潑出去的水。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29/2006號行政命令及《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華僑報2010年12月8日法律資訊站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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