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6日 星期四

小心節日陷阱


踏入十二月份,市面上的節日氣氛漸漸濃厚,因為一年一度的聖誕節即將來到,街上都張燈結綵地佈置了五光十色的聖誕裝飾。在這個普天同慶的日子也洋溢?浪漫氣氛,特別是戀愛中的情侶都忙於準備聖誕禮物送給對方,務求為對方製造驚喜,一起歡渡佳節。

不過早前鄰埠的一項問卷調查卻發現,原來聖誕節除了“驚喜”外,還會使人“恐懼”。原因是早前香港青年協會指出,近期因“無拖拍”等戀愛問題而求助的個案有年輕化趨勢,甚至有中一年級女生因擔心成為“剩女”,寧願“求其”選擇對象也要一嘗戀愛滋味。而以問卷形式向一千六百多名中學生作的調查結果亦顯示,有六成受訪學生最渴望參加節日派對,另外有三成學生接受在節日期間,與普通朋友有親密身體接觸;近一成人甚至對節日發生一夜情持開放態度。

其實無論香港還是本澳,青少年也必須注意以免墮入節日陷阱。特別是某些青少年可能會有錯誤觀念,認為男歡女愛之事,只要你情我願便沒有犯法,但事實上並不是這樣。澳門法律規定,嚴禁與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否則會構成“對兒童的性侵犯罪”,最高可被判監十年。

即使沒有作出性行為,若果對未滿十四歲的人作出重要性慾行為,例如撫摸對方的性器官等,亦同屬犯罪,最高可判監禁八年。

例如據傳媒報導,初級法院早前判決了一宗案件,案中一名報稱工人的青年於四年年前,在朋友寓所與當時年約十二歲的少女發生性行為,最終被初級法院裁定“對兒童之性侵犯罪”罪名成立,需負上刑事責任。

此外,法律亦規定對於年滿十四歲但未滿十六歲的青少年,由於心智還未成熟,如果有人利用他們的無經驗(如對性行為或性行為的後果不認識)發生性行為又或向其作出重要性慾行為,同樣會構成犯罪,最高刑罰分別為判監四年及三年。

聖誕佳節理應是普天同慶的日子,若果因一念之差而觸犯法律,結果當然是樂極生悲。另一方面其實除了聖誕節外,在其他日子亦同樣須遵守有關的法律規定,以免因此墮入法網,抱憾終生。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166條、168條及169條。

(原文刊登於華僑報法律資訊站201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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