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3日 星期五

慎防性侵犯











本欄上周提到,青少年在節日期間,可能會與朋友一起參加各式各樣的慶祝活動,但是,在參與過程中,也要提高警覺,除了不法份子的毒品引誘外,由於在派對中,各人也會飲酒作樂,但因為飲酒而被人在有機可乘下性侵犯,在節假日的期間亦時有發生,尤其是女性,雖然法律會懲治不法份子,但是,被人性侵犯的事件如果真的發生,對於受害人的身心,也會做成難以補救的傷害。


杏兒:“我今日飲得太多嘞!去去洗手間先!返嚟再同你拼過!”

壞人心想:“有機會嘞!”

每逢節日,又或在朋友生日的日子,大家會相約到不同的娛樂場所(例如卡拉OK、酒吧)。有時候,由於參加者可能會人數眾多,雖然自己會與朋友一同玩樂,但朋友亦會相約一些自己未必認識的人來一同參加派對,如果人飲我飲,加上某些人有不軌企圖,性侵犯的事件就可能會在意想不到的情況下而發生。

例如像本例裡,當杏兒因飲太多酒而需要去洗手間時,不法份子便可能會偷偷地把迷藥放於她的飲品內,讓杏兒喝下,並在她迷迷糊糊下進行性侵犯,其中,強姦便是既嚴重、且可怕的犯罪。

杏兒:“我都好小心架!去完洗手間後,返嚟最多咪再叫另一杯囉!”

壞人心想:“咁都畀佢諗到!”

可能有人以為,只有用暴力強行與女性發生性行為才屬於“強姦”罪,但是,如果有人利用醉酒,又或落迷藥,讓女性在迷迷糊糊下而與她發生性行為,其實亦會觸犯“強姦”罪。根據《刑法典》規定,“強姦”罪最高可判監禁十二年,且會留案底。

當然,如上所述,法律會對實施有關罪行的人處以嚴厲的處罰,但對於受害人來說,侵害事實終成為定局,很有可能使受害人留下永不磨滅的傷痕。其實大家都不想事件發生,所以出外玩樂,還是要小心為妙。例如像本例的杏兒,去完洗手間後另叫一杯飲品;出發前與朋友約定要互相提醒,切記不要與他人比拼酒量,總之十個朋友出去玩,十個朋友都要安全地回家!

杏兒:“假如我哋係你情我願嘅,唔通佢都要坐監?”

阿高:“無錯呀!我哋係真心相愛嘛!應該無事呱?”

以上提到的“強姦”罪,都是違背別人意願下所作出的性侵犯。如果情投意合,青少年又是否可以任意妄為?尤其在派對裡,悠揚樂韻配上節日的浪漫氣氛,年青人往住會因為一時衝動,喝點酒後而偷嚐“禁果”,並認為:“我們只要真心相愛、倆相情願就沒有問題!”其實,根據《刑法典》規定,任何人與未滿十四歲的人發生性行為,即使你情我願,亦可觸犯“對兒童的性侵犯”罪,最高可判監禁十年。須注意的是,年滿十六歲的人犯罪須負上刑事責任,換言之,一名十七歲的未成年人倘與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雖然大家都出於自願,但該名十七歲的未成年人亦要負上刑事責任,即可能要坐監,且留案底。

此外,即使兩小無猜,兩人都未夠十四歲便偷嘗禁果,但一方相對另一方而言,兩人同時均會是“受害人”與“加害人”的身份,此時兩個人亦可受到處罰,例如將會面對《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的處罰措施,最嚴重的更可被判入少年感化院。

切記留意杯中物,小喝怡情免傷心



明晚是平安夜,不少學生都處於假期當中,有些父母可能會帶子女出外旅遊,但有的則未必能出外,故子女可能只有留在家中,又或與朋友外出參加一些聖誕派對與他人狂歡。作為父母,應要時刻提醒子女留意杯中之物,雖然法律沒有禁止未成年人喝酒,或喝多少酒,但還是要切記小喝可怡情,大喝可亂性的道理,以免一時亂飲,悔恨終身!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157及166條)
原文刋登於華僑報2011年12月23日澳門法律絮論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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