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5日 星期一

夫妻遺產的繼承(下)


上星期說到,澳門在繼承方面定出了“特留份”制度,目的是為保障死者的至親,不會因親人去世或其生前的決定而利益受損。特留份即是對死者的配偶(夫或妻),以及與他具有特定血緣關係的人(如子女或父母)可繼承遺產的最低限度,也就是法律確保他們有權取得的遺產部分。


在電視劇中有可能出現這樣的情節:一名非常富有的老翁,妻子早已過世,由於脾氣暴躁,所以連唯一的女兒都離家而去。在老翁離世前幾年,身邊有一名女傭貼身照顧,富翁最後立了遺囑把遺產全數給予該名女傭。那麼,女傭最終能否繼承遺產?他的女兒又是否有份呢?

上週已說過,雖然死者生前可透過遺囑分配自己的財產,但無論如何都不能損害特留份的部分。根據法律,若果死者過身前配偶已不在,只有一名子女的情況下,特留份就為遺產的三分之一,即三分之一遺產歸女兒所有,餘下的三分之二遺產可按遺囑的內容去處分。

在澳門,任何人都有權訂立遺囑,從而決定給某親人多一些財產,又或遺贈給其他無血緣關係的第三者。當中有“普通方式”及“特別方式”兩種訂立方式。普通方式包括“公證遺囑”及“密封遺囑”兩種。“公證遺囑”由公證員按法律規定書寫,遺囑人須到公證署辦理。“密封遺囑”是由遺囑人自行書寫或由他人(例如律師、親戚、朋友)應遺囑人要求書寫並由遺囑人簽名,經公證員核准後,密封遺囑可由遺囑人自行保管、存放於公證署或委託他人保管。至於“特別方式”,則包括在船舶、飛機上訂立的遺囑,以及在發生公共災難時所訂立的遺囑。

說起訂立遺囑,有人可能會問一個問題:若果死者過身前沒有訂立遺囑,那麼扣減了特留份後,餘下的財產應如何分配呢?若死者過身時沒有訂立遺囑,又或依照遺囑分配後仍未把遺產分盡,這時便會由“法定繼承人”來繼承死者的遺產。法定繼承會依一定的順序進行。當中分為第一至第六的順序,可繼承遺產的人依下列順序而被賦權繼承:第一順序為死者的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第二順序為死者的配偶及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第三順序為與死者有事實婚關係的人,第四順序為兄弟姐妹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五順序為四親等內之其他旁系血親,第六順序為澳門特區。

了解有關遺產繼承的規定後,無論夫或妻有需要時,均可按自己意願妥善進行遺產的安排。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1971-1974條,1994-1999條,第2038-2051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1年12月2日新華澳報"法律廣角鏡"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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