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9日 星期三

立法會早前通過了《城市規劃法》

近年,澳門經濟迅速發展,城市空間格局也出現了較大的變化。不過,在這高速發展的同時,亦要考慮保護環境、生態及文化遺產等問題。所以,一套符合實際情況的城市規劃法,就可引導城市空間發展,以及作為實施城市規劃的法定依據。早前,立法會就通過了第12/2013號法律《城市規劃法》,訂定一套城市規劃的法律制度,並將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生效。


根據法律規定,城市規劃就是為了落實城市發展的長期政策目標,尤其考慮《城市規劃法》及其補充性法規的規定,對空間的整治、土地的使用和利用,以及對空間結構制定出一系列程序的規定。城市規劃的目的,是透過以下幾個方面來謀求公共利益,以提高居民的生活質素,例如:促進城市和諧及可持續發展、促進保護屬文化遺產中被評定的不動產、促進改善居住環境、促進保育大自然和維護環境平衡,以及合理使用和利用土地。

在具體進行規劃時,會由土地工務運輸局編製城市規劃草案。過程中,當局會設立公眾參與機制,推廣、展示草案及公開諮詢。除此之外,對於私有土地的物權人及國有土地的承批人,如果因實施詳細規劃而令他們受到損害,則當局還會收集他們的意見及建議,為此,當局會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告示板,以及在中、葡文報章通知利害關係人。

法律除了設立上述公眾參與的機制外,按照《城市規劃法》規定,還設立了城市規劃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增加專業界及社會的參與。委員會是一個政府諮詢機構,負責編製、實施、檢討及修改城市規劃,以及在發出規劃條件圖的程序中發表意見。委員會由政府代表、城市規劃及其他範疇的專業人士,以及獲社會公認為傑出的人組成,當中,政府代表須少於委員總數的一半。

當完成編製後,城市規劃須透過補充性行政法規核准,才會產生效力。為了保障城市規劃的穩定性及延續性,生效後的城市規劃,不得任意修改。然而,為了配合社會發展,城市規劃也會適時作出檢討,例如,在規劃生效五年後,檢討總體規劃及視乎情況檢討詳細規劃等,藉此探討有沒有必要作出修改。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2/2013號法律《城市規劃法》

(原文刊載於2013年10月9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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