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6日 星期三

著作權的保障

第二十七屆澳門國際音樂節已經開幕,舉行時間由十月二日至十一月三日,當中,部分節目更在世界遺產“澳門歷史城區”的崗頂劇院、大炮台及玫瑰堂上演,讓我們可以在這獨特中西文化氣息的地方,欣賞到世界優秀樂團的演出。


提到音樂,它可以說是陪伴著我們成長,從前的電視劇、卡通片主題曲,以至近年的流行音樂,相信不少讓人留下深刻印象,當中的某一首歌,更可能會勾起一些往事,對個人都有不同的意義。不過,對於創作人而言,意義就更為重大,因為每一件的作品,都是他們心血結晶,背後不知投放多少時間、精神、人力、物力,方可完成,所以必須受到尊重及保護。在澳門,第43/99/M號法令就保障了創作人的作品,這就是我們所謂的“著作權"。

著作權的覆蓋範圍廣泛,根據法律規定,只要屬原創作品,包括文學及科學性質的文本、專題研討、樂曲、戲劇、舞蹈、電影、繪畫、雕塑及攝影作品等,均會受法律所保護,而且當作者完成作品後,不須要註冊登記,亦不論是否已公開發表,自動可以享有著作權。這裡所指的原創作品,是指由作者本人創作的成果,而不是純粹以他人創作成果的全部或部分當作自己所出者。

由於著作權往往涉及作者的經濟利益,以及自由發表的權利,所以,法律規定著作權包括有財產權及人身權兩種。著作財產權包括使用及經營作品、許可第三人全部或部分使用及經營作品的權利,以及因第三人使用作品而獲得報酬等。所以,如果作品被公開演出、廣播或複製音樂等,作者可以向使用者收取補償或專營權等的費用。

至於著作人身權則是一種涉及作者身份的權利,例如:作者有權在原作、每一複製品及在每次公開發表作品時表明作者的身份,又或有權要求恢復作品的作者身份,另外,作者亦有權確保作品的真實性及完整性,並對任何刪除或歪曲作品、曲解作品原意及其他能影響作者名譽、聲譽的行為提出反對等。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43/99/M 號法令的規定

(原文刊載於2013年10月16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