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9日 星期二

醉酒駕駛屬違法


從古到今,酒與人類的關係可說是千絲萬縷。根據記載,早在九千年前人類已經開始以糧食和水果釀酒。時至今日,酒亦成為人們飲食文化的其中一部分。不過,由於飲酒後會對人體中樞神經有所影響,例如影響動作的協調和專注力,令反應減慢;如酒量過多,酒醉後更會使人意識模糊,方向難辨。因此須駕駛的司機,便不應酒後駕車上路。

根據治安警察局公佈的數字顯示,今年一至八月涉及交通意外的酒精測試,當中不合標準者有一百零四宗,相比去年有所上升。世界各地不同國家和地區,對酒後駕駛均有相應的法律規定,在澳門,根據《道路交通法》“受酒精影響下駕駛”的規定,在公共道路上的司機,如果每公升血液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零點五克,低於零點八克時,會構成刑法上的“輕微違反”,最高可被罰款一萬元;如果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零點八克,低於一點二克時,最高可被罰款三萬元及停牌六個月。此外,如司機在兩年內再次觸犯以上的輕微違反,則最高可被罰款六萬元及禁止駕駛三年。

縱使有司機認為自己有足夠的自控能力,又或心存僥倖認為只要不被警方查獲就沒有問題,然而所謂“意外”往往就是“意料之外”,忽視酒後駕駛的嚴重性,往往就導致了交通意外的發生,不單影肇事司機本人,甚至會連累周邊的道路使用者。就如本月初,一名約五十歲的電單車司機,就因酒後駕駛結果於北區的馬場海邊馬路發生交通意外,事故涉及另一輛電單車和汽車,並導致兩人受傷。

事實上,根據《道路交通法》中“醉酒駕駛”的規定,如果司機被驗出每公升血液中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一點二克時,會構成刑事犯罪,最高刑罰可判監禁一年及禁止駕駛三年。此外,假如因酒後駕駛導致他人死亡或受傷,亦可構成“過失殺人罪”或“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最高刑罰分別可判監五年和兩年。至於民事責任方面,因酒後駕駛而撞傷途人,亦須承擔傷者住院費、醫療費等的損害賠償責任,此外,如導致他人死亡,更須向死者家屬作出賠償。

由此可見,醉酒駕駛不單止須負上刑事責任以及民事賠償,同時亦會引致人命傷亡,絕對是“累己累人”,因此作為司機都應有所警惕,切勿醉酒駕駛。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道路交通法》第90條,《刑法典》134條及142條。)

(原文刊登於市民日報2013年10月27日“淺談澳門法律”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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