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9日 星期日

正犯和從犯


近年,隨著社會發展,科技發達,每每有犯事者作案,他們的作案手法均層出不窮,且很多時,犯事的情況不僅限於一個人單獨實施犯罪,兩個人或兩個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的情況亦不乏發生。在澳門,兩個人或以上一起犯罪的情況較多出現在傷人、販毒、詐騙或禁錮等的案件中,然而,到最後,究竟各參加者或犯事者所受的制裁是否相同?或是按他們各自在案件中的參與度來釐定對他們的處罰?


要得到上述問題的解答,首先,必須要了解兩個人或以上共同實施犯罪的有關規定。在刑法中,對於兩個人或兩個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的情況,法律上稱之為“共同犯罪”。雖然澳門刑法沒有對共同犯罪這一詞彙作定義,但一般而言,共同犯罪離不開三點:一、共同犯罪的人數須為兩個人或以上;二、各共同犯罪人主觀上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即各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將引起危害後果,並希望或放任結果發生);及三、他們有互為配合的共同犯罪行為,例如負責不同的崗位、有具體的分工等,而他們的行為都是為了達到同一個犯罪目的。


從上所述,在共同犯罪過程中,各共同犯罪人所處的地位、作用、參與程度均可能不同,以致他們在具體案件中所表現的罪過和惡性亦可不一,所以,為了解決他們各自的刑事責任,澳門刑法便將共同犯罪人分為“正犯”和“從犯”兩類。正犯,顧名思義是指犯事者在案件中擔當主要及重要的角色,所以法律亦規定,凡親身犯罪(例如甲、乙、丙一起偷運毒品)、透過他人實施犯罪(例如甲指使乙偷運毒品)、與某人透過協議直接參與或共同直接參與犯罪(例如甲、乙、丙三人共同販毒,甲負責買入毒品,乙負責偷運毒品,丙負責銷售毒品),又或故意使他人決意犯罪並實行(例如甲教唆乙,使乙最終偷運毒品)的情況,當中所有當事人均屬正犯,而正犯可被科的處罰,也就是法律對具體犯罪所定的刑罰,例如販毒,最高處罰便是監禁十五年。


至於從犯,按字面理解,可以看出它有從屬、從旁的意思。法律規定,故意以任何方式對他人實施的犯罪提供物質上(例如丁明知甲偷運毒品而將自己的汽車借給甲)或精神上(例如甲偷運毒品,丁支持並幫甲想辦法避開警方視線)幫助的人,均屬從犯。由此可見,雖然從犯並非真正參與犯罪的一員,但無疑對他人實施的犯罪提供了一定幫助,所以法律亦規定,從犯同樣須受刑責,處罰為對正犯所處的刑罰的特別減輕,即例如販毒,原本最高監禁的為十五年,而對於從犯,他的處罰經特別減輕後,監禁最高則為十年。


所以綜上所述,結論是千萬不要以為只有親自、親身犯事才會受罰,正如剛才提到幕後策劃或教唆等的正犯,或提供物質幫助的從犯,他們作為故意直接或間接促成犯罪的人,亦會難逃法網,須受法律制裁。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25、26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2年4月29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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