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2日 星期五

元宵禮物



西方情人節剛過了不久,很快中國情人節又到,即農曆正月十五的元宵。雖然不少夫妻或情侶習慣在西方情人節當日互贈禮物,但事實上,送禮物給對方表達愛意,無論在甚麼時候均可以;且如果在一些對方意想不到的日子送贈禮物,例如是後天的元宵節,更可能為對方帶來驚喜呢!


說起送禮物,在法律上,其實是一個法律行為。只要一方在贈予時提出送禮的“要約”,即向對方表示送禮,而另一方表示“接受”的話,原則上“贈與合同”即告成立。


不過,要贈與合同最終成立,還有一點須要留意的,那就是贈與的方式是否正確。例如,在元宵節當天,陳先生送了一部“月亮”牌的手機給他的女朋友,而他的女朋友亦當場接收了這份禮物。此時,儘管陳生只是口頭上表示贈予,但由於他在表示贈予的同時亦交出實物,一旦女方接受,贈與合同即告成立。相反,如果陳生因某些原因未能購得該手機,在元宵節當天只能口頭答應女方日後補回禮物,那麼此情況下,儘管陳生同樣是口頭上表示贈予,但由於禮物不是即場交付,所以贈與合同不會被視為成立。如果日後男方補回的禮物僅是一部“星星”牌的手機,女方亦無權在法律上作出追討 (除非他們之間曾以書面方式訂明有關贈予)。所以,簡單來說,對於口頭上的動產贈與,無論是一束鮮花或一隻戒子,有關贈與要即時有效,關鍵便在於是否有出現贈與物“同時交付”的情況。另外,如果同時交付的為代表贈與物的憑證,例如預購的單據,這也是法律所容許。


禮物除了動產外,還可以是不動產,例如住宅單位。對於這類禮物,其贈與的有效方式便有別於上述情況。不動產的贈與和買賣樓宇一樣,是必須以訂立公證書 (即“做契”)的方式才會有效,換言之,假設某天陳生決定送贈一個單位給女朋友,那麼即使他表示贈予時已同時將單位的門匙交給對方,此情況下,法律亦不會視單位的業權人為女方。陳生必須訂立公證書,將單位的業權轉贈給對方後,女方才能真正成為單位的主人。


其實,送甚麼禮物給另一半不是最重要,重要的是其背後的意義和要表達的內容。距離元宵節還有時間,大家不妨作點準備,在這個具有歷史又有意義的節日中,為對方送上一份驚喜,即使只是一碗暖暖的湯圓,對方亦一定甜在心頭!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939和941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3年2月22日新華澳報法律廣角鏡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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