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日 星期五

簡介托兒所的設施和運作




現時很多父母都安排幼兒進入托兒所。托兒所的目標是與家長合作,分擔需在日間外出工作或無法照顧嬰幼兒的家長在照顧嬰幼兒方面的工作;為嬰幼兒提供安全及健康的成長環境,啟發嬰幼兒各方面的潛能發展,並培育他們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法律規定托兒所在具備社會工作局發出的牌照後才可以提供服務,而且對於托兒所的入托年齡、設施和運作等亦有所規定。


路人甲:“咁幾多歲嘅小朋友先可以入托兒所㗎?你知啦!父母都要搵食呀!”

法律對於在托兒所受托的兒童有年齡限制。原則上,“托兒所”是指用於收托至少五名,且年齡為四歲以下的兒童的社會設施。但是,在學年結束前,如果被收托的兒童未滿五歲,則他仍可繼續在托兒所受托。另外,在不影響上指年齡的兒童獲得服務的前提下,托兒所亦可兼收未滿七歲的兒童,為他們提供課餘照顧服務,但必須獲得社會工作局的預先許可(具體手續建議向該局社會設施管理暨准照處查詢)。

路人乙:“將個小朋友交畀托兒所,咁父母都想知托兒所係點運作個喎!唔知法律有冇規定呢?”

如上所述,托兒所在具備社會工作局發出的牌照後才可提供服務。按照規定,托兒所在運作時應訂定一份教育計劃,包括定期的活動編排及評估,並確保與家長保持配合。對於受托兒童,托兒所應將他們分成小組,而且每組人數須按可供兒童舉行活動的範圍的面積而定。

此外,托兒所應訂定一份內部規章,說明托兒所擬貫徹的宗旨及有關運作的詳細資料、錄取兒童的條件,以及列明月費所包含的服務及其他額外付款的服務。兒童在入托時,托兒所應為他們辦理註冊,並為入托的兒童組織一份個人檔案,其內包括:證明兒童無患傳染病的醫生證明;主診醫生的身份資料;血型及接種手冊影印本的資料;家人資料及對兒童成長的觀察紀錄。

路人丙:“咁喺托兒所入面,小朋友嘅活動空間又係點嘅呢?”

托兒所的設施應包括以下功能範圍和各室。所謂“功能範圍”是指根據托兒所的功能及所具備的設備類型而劃分的範圍,該等範圍應包括:用於收托及接待兒童及家人的範圍;放置個人衣服和物品的範圍,且須方便兒童拿取及容易辨認;放置兒童鞋的範圍;放置各類物件且具備安全條件的範圍;行政範圍(可設於上指用於收托及接待的區域),以及在規模較大的托兒所內用於管理層及人員的範圍。在設定功能範圍時,有關範圍不一定設於獨立的房間內,只要作適當劃分和具備相應的運作設備便可。

另一方面,“室”是指用於特有功能且經間隔劃分的範圍。托兒所設施應包括以下各室:幼兒床室、活動室、適合兒童及成人的衛生設施、廚房及奶具間。

此外,為了使兒童有適量的戶外活動,托兒所在情況容許下應設有“戶外空間”,在露天範圍內配有適當的設備供兒童進行活動。

路人丁:“咁成班小朋友一齊喺托兒所裡面,又一齊食,可能又一齊睡,咁托兒所嘅饍食同衛生方面,法律又有冇要求呢?”

按照規定,托兒所提供的食物及飲料應多樣化,且要妥善配製及在質量上適合兒童的年齡,在易見及容易接近的地方內應張貼有關菜單,供兒童的父母閱覽,對於有醫生處方的兒童,則托兒所應提供特別食譜。

在清潔及衛生方面,托兒所應訂定一份有關兒童用具、地面、牆身、家具和家用電器的衛生、清潔及消毒的計劃,並且說明每日、每周及每年要執行的工作,為了避免兒童相互間傳播疾病,用作兒童衛生護理的物件(例如毛巾、牙刷)應屬個人專用,而且要保持清潔及妥善保存。法律亦規定,如果兒童有患病徵狀,他們便不應被允許進入托兒所;若所患的為嚴重疾病或傳染病,除了不能進入托兒所外,只有在出示不存在任何危險或傳染情況的醫生證明後,方可允許重新進入;對於屬意外或急症的情況,托兒所亦應向兒童提供護理或求助醫院,並把有關事宜通知家人。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90/88/M號法令第9條,第156/99/M號訓令核准的《托兒所之設立及運作之規範性規定》第1、6至8、13、16至22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3年3月1日華僑報澳門法律絮論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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