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4日 星期一

基本法頒佈二十周年



今個月的三十一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頒佈二十周年的日子。《基本法》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根本大法,相信大家對於《基本法》都有一定認識,但《基本法》的制定和頒佈大家又知道多少呢?或者,我們不妨從澳門問題的由來說起。


澳門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十六世紀中葉以後被葡萄牙逐步佔領。新中國成立後,我國政府在國際上已多次表明對港澳問題的立場,亦即香港和澳門是中國的領土,同時一貫主張通過和平談判解決香港和澳門問題。隨著“一國兩制”構想的提出,為解決這個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創造了必要條件。終於,在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中葡兩國政府正式簽署了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標示著澳門的前途問題有了明確的方向。

中葡聯合聲明是中葡兩國政府正式簽署的雙邊國際協議,中國政府在聯合聲明中所闡明的對澳門執行的基本政策(例如高度自治、澳人治澳)以及在聯合聲明附件一中所作的具體說明,必須作為體現“一國兩制”方針的基本原則,並通過專門的法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加以貫徹和落實,這部專門的法律就是《基本法》。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三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決定正式成立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經過九次全體會議,七十次專題小組會議等大小會議,經歷四年多的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在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獲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並由國家主席命令頒佈,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實施。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序言,以及第1和2條的規定
( 原文刊登於2013年3月4日市民日報淺談澳門法律專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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