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8日 星期五

婦女權益受保障


今天是“國際婦女節”,是紀念婦女爭取權利、爭取兩性平等的重要日子。自一九一零年丹麥國際婦女會議上,倡議每年有個婦女節日後,經過這百多年間,全球女性地位已不斷提升,婦女的權益亦受廣大關注。


在澳門,本澳婦女的權益同樣得到社會的支持和關注。這除有賴婦女們努力爭取外,更重要是她們的權益受到法律保障。澳門保護婦女權益的法律依據主要有二,分別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公約》) 是一個國際公約,回歸前後均適用於澳門,當中主要規範了男女平等,女性在教育、家庭、工作、經濟等各方面的權利。


至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以下簡稱《基本法》),作為澳門特區的根本大法,當然也有對男女平等及婦女權益作出規定。《基本法》規定,澳門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換言之,《基本法》和其他法律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澳門居民無論男女都平等地享有和承擔。再者,《基本法》開宗明義表示婦女的合法權益受特區的保護,這也可反映,澳門女性的地位和權益有一定的法律保障。


除上述規定外,現實中,當然少不了一些具體落實有關保護的規定。針對婦女較著重的家庭和工作這兩方面來說,在家庭權益方面,《民法典》規定,男女雙方在婚姻期間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例如夫妻雙方都有權管理家中的事務,又例如雙方都應該按自己的能力和資源,應付和承擔家庭的負擔。至於勞動權益方面,《勞動關係法》規定,任何僱員不得因性別,在無合理理由情況下,被剝削其工作權利或受到損害等,所以無論在工時、假期等各個勞動方面,男女僱員的權利和義務都是一樣的。


由此可見,澳門法律對於維護婦女權益埋下了穩健的基礎。不過女性在這基礎下,也要自強不息,積極進修學習,增強自信心,這樣才可以為自己發聲,爭取合法權益。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基本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民法典》、《勞動關係法》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3年3月8日新華澳報法律廣角鏡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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