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15日 星期五

逗利是


今天是年初六,祝大家“新年進步,心想事成”。在新春期間,相信不少朋友都會收到“利是”。“利是”有人稱紅包或紅封包,在中國南方又有稱作利市(又寫作利是、利事),是將金錢放置紅色封套內做成的一種小禮物。中國傳統有送利是的習俗,最常見的是在各種喜慶日子或場合(例如春節、婚禮或生辰等),人們會把金錢致送給後輩或朋友,以表喜慶及吉祥之意。按照習俗,在新年收到的利是,必需要到農曆正月初七(人日)才可以打開呢!
明仔:“阿媽,聽日係農曆正月初七喎!我想拆晒D利是呀!”
明媽:“都好呀!不過全部要畀晒阿媽個喎!你知啦!今年我都派咗唔少利是㗎!所以要收番你嗰D嚟幫補吓先得!乖仔...攞晒厘畀阿媽啦!”
可能有人會認為:成年人才有能力儲蓄,有屬於自己的錢財,而小朋友即使收到利是錢,也全屬於父母。不過,法律是尊重每一個人的財產,即使未成年人(18歲以下的人)亦然。
按照規定,未成年人也會有自己的財產,例如小朋友在新年期間收到的利是、禮物等。一般情況下,父母會要求子女把所收到的金錢儲起(例如放入豬仔錢箱,又或存入銀行帳戶),但是,有些父母卻可能會要求子女將金錢“上繳”,例如像題述的情況,明媽要明仔交出所有利是錢,以補貼自己的利是開支。其實,明仔的利是始終是他的利是,原則上,明媽的職責只是替他將利是保管好,即使明媽要動用,亦必須以符合孩子本身利益的原則來運用(例如完全是用於明仔的生活所需、補貼書簿費等)。
明媽:“原來係咁!好啦!阿仔!咁我暫時就幫你保管好D利是錢先!而且我亦絕對唔會用嚟買我自己D嘢嘅!”
明仔:“阿媽!有你保管我梗係放心啦!起碼我唔會亂駛錢去買玩具但係,如果我想用D錢買其他嘢!係咪次次都要你陪我一齊去買?”
如前文提到,未成年人有權擁有自己的財產,不過,由於他們的心智尚未成熟,很有可能會不理性地,一瞬間便把新年逗來的利是錢全部花光,例如用來買玩具,與朋友吃喝玩樂等,故把錢交由父母代為保管,亦無可厚非,這亦為法律賦予父母的責任。但是,日常生活涉及的事情非常廣泛,如果未成年人要用錢,事事都要由父母陪同及同意,似乎又沒有必要,故按照規定,未成年人可以做一些在日常生活裡屬他們能力所及,且僅涉及小額支出的買賣例如學生購買文具或書籍,去戲院買票看電影),便無須要獲得父母陪同及同意。不過,涉及大面額的買賣(例如買電腦),未成年人便必須得到父母的許可。
當然,管教子女是父母的天職,培育他們對事物的分析能力,同時,要求子女不要胡亂花錢,養成良好的儲蓄習慣,亦為父母的責任;而作為子女理應聽從,這也是法律賦予子女的責任。
好姨:“明仔!畀封利是過你,等你快高長大、讀書聰明又進步!”
明仔:“多謝!不過阿姨你可唔可以畀埋封利是小白呀,我都想佢快高長大呀!”
好姨:“傻豬,小白唔收得利是!”
明仔:“點解呀?”
小白:“旺!旺!旺!”
未成年人擁有自己的財產,有權收取他人的禮物,但是,在法律上,亦只有有人格者(包括自然人及社團或公司等法人)才能成為贈與人與受贈人。在題述的情況下,由於小白只是一隻狗,雖然很可愛,並討得好姨歡心,不過,牠仍無權接受好姨的利是,甚至成為任何財產的所有人。
新春利是眾人愛,喜慶吉祥好事來
春節期間,除了小孩子及未婚人士外,現時亦有越來越多人都收到利是,例如大廈管理員及酒樓侍應生。此外,在春節上班的第一天,僱主亦會給員工一封“開工利是”,寓意新的一年,大家喜慶吉祥、萬事勝意、工作順利。其實,不管利是封內的是“軟”是“硬”,金額多少,都是一份心意,總之“利利是是”便可!
註: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6364116173317471751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3年2月15日華僑報"澳門法律絮論"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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