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5日 星期四

租客唔走點算好?



作為業主,有樓出租,最開心的一刻莫過於收租,但開心背後,業主經常就要提心吊膽,擔心租客會否每月準時交租、毀壞單位中的物品、未經同意下將單位轉租給他人,又或在租約完結後仍賴死唔走等等。

近日,有業主朋友遇上租霸。事原他租了一個兩房一廳的單位給一名女子,租約為期三年,但由於租客經常不準時交租,於是,他決定三年租約過後便不再與租客續約,更提早九十日用書面方式將消息通知對方。日前,三年租約終於屆滿,正當業主朋友滿心歡喜準備上門收屋時,發覺租客不但沒有意思搬走,兼且更換了單位的所有門鎖,並堅持不准許他入內。現在業主想知道,他可以強行入屋嗎?如不行,租客唔走又點算好

作為租客,除了有義務每月準時交租外,另一個很重要的義務,就是在租約完結後,將單位完整無缺地交還給業主。按照上述情況,雖然業主已做足一切不再續約的預先通知手續,而且原則上,租約一旦完結,業主就有權將屋收回並可進入自己的單位內。可是,由於單位經已出租,且考慮到未經租客同意而強行入屋會侵犯租客的個人生活及私隱,因此,儘管租約現已完結,業主仍不可強行入屋,否則,會構成侵犯住所罪,最高可被監禁一年。

既然強行入屋的方法不行,在法律上,當然有另一個機制會幫助業主解決租客賴死唔走的問題。根據法律規定,業主可以向法院提出勒遷之訴。所謂勒遷之訴,顧名思意,即勒令租客遷出單位的訴訟。透過這訴訟,業主除可要求法官作出命令租客遷出單位的判決外,更可同時要求法官就租客不願搬走而對業主造成的損失作出賠償。

按照法律規定,如果租客基於任何原因未於租約完結時即時返還單位,業主就有權收取租客在堅持不搬走的期間的租金作為損害賠償。如果租客返還單位後仍不支付有關賠償,業主更有權收取雙倍賠償;如果業主遭受的損失不止上述金額,例如業主已和新租客簽署新租約,但基於舊租客賴死唔走令業主無法按時將單位交給新租客而需要向新租客作出的賠償,是大大超於業主向舊租客收取的租金賠償,就該超出部分,仍須由舊租客承擔。

此外,如果法官作出命令遷出的判決後,在指定期限內租客仍不交還單位,那麼,法官便可以因應業主的要求而發出勒遷命令狀,如有需要時,更可在警方的協助下強制收回單位。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澳門《民法典》第98310251027條;《刑法典》第184條及《民事訴訟法典》有關勒遷之訴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0年7月7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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