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4日 星期五

與十四歲以下者發生性行為可監禁十年
















今天是西方情人節,適逢是正月十五元宵節。已婚的朋友,或藉著今天與另一半緬懷以往種種歡樂時刻;正拍拖的,或為心儀對象安排各種驚喜禮物;如果是兩小無猜,或藉著今天嘗試初次約會的感覺。說到青少年戀愛,現今社會較為常見。不過調查發現,部分青少年在中學階段已初次發生性行為。有報告指出,過早的性行為會危害健康,例如女性可能會導致增加患上子宮頸癌的機會。此外,在法律上,如果過早發生性行為,對方未達一定年齡,行為人是要依法承擔法律後果。


Eila:“其實,佢哋都係自願啫!我覺得冇唔妥喎!”

阿威:“唔係喎!我聽講如果同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好似係犯法㗎?”

青少年對事物大都會感到新鮮和好奇,十多歲的青少年往往開始對異性和戀愛產生憧憬和盼望。隨著互聯網的普及,不少青少年很容易能夠透過互聯網接收資訊,例如在討論區裡看到“人有(女朋友)我無,好無face!”、“你 ok我ok,甚麼(包括性行為)都可以做!”之類。此時,如果在他們身邊沒有人能夠給予適當輔導,灌輸正確訊息,青少年便可能會受到網上若干不良資訊的影響。

事實上,不良資訊往往會帶來負面後果,尤其在性方面,有資料顯示,青少年過早的性行為,會影響到他們身心的健康發展和成長。所以,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刑法典》對於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視其情況定出相應罪名。例如與未滿十四歲的人發生性行為,即使得到該人同意,行為人已觸犯“對兒童之性侵犯罪”,最高可判監禁十年。如果作出重要性慾行為(例如撫摸性器官),最高亦可判監禁八年。

Eila:“咦!咁係咪滿咗十四歲就乜都可以做?”

阿威:“嘿嘿!我估唔係咁簡單嘅,不如睇埋落去先啦!”

上述所提到,“對兒童之性侵犯罪”是以未滿十四歲的人為分界線,不過,這不代表與年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是法律所容許。

按照規定,如果有人利用十四至十六歲的人的無經驗而與他們發生性行為,同樣地即使得到該人同意,行為人會觸犯“姦淫未成年人罪”,最高可判監禁四年。如果作出重要性慾行為,會觸犯“與未成年人之性慾行為罪”,最高可判監禁三年。

須注意的是,上指的無經驗,並非單純指未成年人沒有實際的性經驗,相反,是要衡量行為人有否利用被害人(該未成年人)對性行為的缺乏或不正確認識,以及不了解對性行為的含意和後果等作為標準。

Eila:“其實有個疑問,係咪剩係男仔先會受罰嘅呢?如果一個女仔同一個未夠秤嘅男仔發生性行為,又會點處理㗎?”

阿威:“你係咪講姐弟戀?我估女仔都走唔甩呱?”

根據《刑法典》的規定,澳門的刑事歸責年齡是十六歲,即年滿十六歲的人犯罪須負上刑事責任。例如,一名年滿十六歲的人與未滿十四歲的人發生性行為或作出重要性慾行為,該名年滿十六歲的人已觸犯法律,可被判監禁,且留案底。

至於本例所述的情況,其實上述犯罪的被害人是沒有男女之分的。因此,假如一名年滿十六歲的女童與一名未滿十四歲的男童發生性行為,該名女童亦已觸犯法律,同樣可受到處罰。

法律資訊掌握定,防患未然免錯成

由此可見,法律對於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視乎情況定有不同罪名。所謂防患未然,青少年從小便應接受正確的性知識和掌握多點法律資訊,避免犯錯。法律是最基本的保障,但除有法律的保障外,青少年亦應時刻警惕保護自己及尊重別人,適當時候作適當事,以免一時衝動鑄成大錯!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166、168和169條
註:原文刋載於2014年2月14日華僑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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