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3日 星期日

開啓車燈守則

在晚間或遇上惡劣天氣,司機行車時會份外小心。而為了讓自己清楚看見路面狀況,亦讓其他道路使用者注意到正在行駛的車輛,司機行車時會開車輛的照明裝置(車燈)。不過,根據相關資料顯示,於法定情況下(例如晚間行車)有司機不開車燈,在二零一三年被檢控的便有三百多宗,而單在今年首兩個月,亦已錄得七十多宗個案,比去年同期上升約百分之三十八。《道路交通法》有關於使用示寬燈、近光燈和遠光燈的規定,司機應謹慎使用,以免因不開燈或開錯燈而觸犯法律。
示寬燈
示寬燈(又稱細燈)非供車輛作照明之用,目的是能讓其他道路使用者察覺到在一百五十公尺範圍內車輛的存在及寬度的車燈。原則上,在晚間或能見度不足(司機不能看見至少五十公尺範圍內的車行道的全寬,視為能見度不足)的情況,司機進行停車或泊車操作時,才應使用示寬燈,違反規定可科處罰款六百元。
近光燈
近光燈(又稱底燈)是供車輛作照明之用,是指光束能有效照射前方三十公尺距離內的地面而不令人目眩的車燈。按照規定,在晚間或能見度不足的情況下行車,司機便應開近光燈,違反規定亦可科處罰款六百元。不過,如果晚間道路上的照明狀況良好,司機可以示寬燈代替近光燈來行車,而不會因為沒有開近光燈而觸犯法律。
遠光燈
遠光燈(又稱高燈)亦是供車輛作照明之用,用於照亮前方至少一百公尺距離內的道路的車燈。或許有司機以為,車輛一直開遠光燈行車,豈不是對道路的一切都更瞭若指掌?其實,道路上亦有其他車輛和行人,例如澳門不少道路雙線行車,如果胡亂使用遠光燈而對面又有來車時,燈光往往會影響到對方司機對車輛的操作,容易發生交通意外。因此,法律對於車輛開遠光燈有著更嚴格的規定,司機禁止在下列情況使用遠光燈,包括:能見距離有一百公尺或以上;與對向行駛的車輛或行人交會時(例如雙線行車而有對頭車的情況);與前車距離少於一百公尺;在橋樑、行車天橋及隧道內;停車或泊車,以及車輛靜止時。上述情況,如果司機在能見距離有一百公尺或以上時仍開遠光燈,可科處罰款六百元,其他情況下開(例如雙線行車而有對頭車的情況),更可科處罰款一千五百元。
此外,在公共停車場亦適用上述規定,例如遇著對頭車或跟著前車時,禁止使用遠光燈等。至於私人停車場,則可由小業主大會通過決議,將上述開車燈的規定,及違規者的處罰,訂定在有關停車場的使用規則內。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道路交通法》第27至29條)
(法務局供稿) 
原文刋登在4月13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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