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4日 星期五

拆除及遷移文物建築的規定



澳門的文物建築類型豐富,融合中西文化特點,具有深厚的價值與內涵。除了建築物本身的價值外,其所坐落的位置亦見證了城市的發展和演變,與城市的肌理及景觀有密不可分的關係。保存文物建築以及整體環境的完整,杜絕違法遷移或拆除,才能使珍貴的本土文化價值得以保存和延續。根據已於三月一日生效的《文化遺產保護法》,當中對文物建築的拆除及遷移作出了相關規定。


雄仔: 其實呢度都咁多年啦,又殘又舊,點解唔拆佢左再起過既?

何伯: 後生仔,係你眼中,呢棟可能只係一棟又殘又舊既建築。不過係我地班街坊眼中,佢可以話係我地生命既一部分,係呢度經歷過既回憶真係多到數唔哂……


文物建築的外觀及內部結構包含豐富鮮明的時代印記。若然文物建築不再在其原來的地點,反而輕率被遷移,大眾便難以感受所留下的歷史故事,有關記憶亦將會慢慢磨滅。更甚者,若一旦被拆除,而令文物建築無法得以保存及延續,所有的歷史文化價值亦將受到毀滅和破壞。因此,《文化遺產保護法》規定,為維護其歷史完整性及文化價值,禁止全部或局部性遷移、拆除文物建築(包括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違例拆除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或屬組成建築群、場所的文物建築,個人最高可被科處澳門幣五百萬元罰款,而法人最高可被科處澳門幣一千五百萬元罰款,且不排除刑事處罰。

不過,由於文物建築年代久遠,有時候難免會受到自然損耗或破壞,甚至存在倒塌的風險,因此法律亦有規定,如文物建築存在嚴重的倒塌風險,且即使對其進行保護修復,又或者以遷移的方式進行搶救均告無效或不合理時,方可考慮進行拆除。而拆除的許可,必須由行政長官經聽取文化局具強制性及約束力的意見和諮詢文化遺產委員會後,以行政長官批示方式核准。

由此可見,拆除文物建築必須經過非常嚴格的程序,從而盡可能保護文物建築的完整性。除此之外,上述的規定同樣適用於位於緩衝區內的被指明須作完整保護的、不可拆除的或政府擬行使優先權的非文物建築,以確保文化遺產及其周邊景觀的歷史價值。


商人: 話就話呢棟係文物啫,不過我地“先下手為強”拆左先,到時“消失”左之後咪唔駛保護0羅,咁塊地起咩都得啦。

業主: 咁你都諗到?不過呢招“先斬後奏”係咪真係得架……


假如有人違法拆除文物建築,欲造成“米已成炊”的事實,從而希望改變有關地段的發展限制時,這在《文化遺產保護法》的規定下是不可能實現的。《文化遺產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五款明確規定,對擅自拆除文物建築的違法者,行政當局將不會發出進行新建築工程的准照,且在諮詢文化局具強制性及約束力的意見後,土地工務運輸局具職權責成有關責任人重建文物建築。重建工程則須從建築選材、風格、內部結構到整體氛圍,按照嚴格的建築標準及文物建築修復原則,恢復被破壞的文物建築原貌。此規定可打擊及消除違法拆除文物建築的動機,降低強拆文物建築的風險,且對於違反重建命令者,將按照《刑法典》的規定,以“加重違令罪”處最高兩年徒刑或科二百四十日罰金。由此可見,任何拆除文物建築的行為,都將要承擔嚴重的後果。


業主:都話左唔得啦,話明係文物,梗係唔可以隨便話拆就拆!

商人:唔緊要……唔拆得啫,無話唔可以搬走佢嘛!我搵隊人過黎,好似積木咁一件一件搬去第二度,無穿無爛咁砌番出黎咪得0羅!


透過文物建築所處的位置及周邊地區的關係,可以更清楚地了解澳門以往的城市格局和發展變遷。因此,《文化遺產保護法》也明確禁止遷移部分或全部的文物建築。除非屬極為特殊的情況,包括受到不可抗力的原因,如自然災害侵襲,又或為着實現社會普遍認同並具共識的重大公共利益,又或者必須從文物建築實際的保護需要出發,當“移離其所在地”作為對文物建築的最優且唯一的保護方案時,方可進行遷移。

如不屬以上三種特殊狀況,就必須嚴格按照《文化遺產保護法》的規定,致力保存文物建築所在地的真實性。違例者即屬刑事犯罪,最高可被處以三年徒刑或科三百六十日罰金。



文物建築齊護寵,拆除遷移莫輕縱

文化遺產是先人遺留給後人具有文化價值的財產,它不但屬於我們,也屬於我們的子孫後代。因此,社會各界應合力執行有關禁止遷移或拆除文物建築的規定,合力保護好文物建築,延續本澳珍貴的文化遺產資源。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

(原文刊登於2014年3月14日華僑報“澳門法律絮論”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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