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7日 星期一

基本法的制定及地位




 本月三十一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下稱《基本法》)頒佈二十一周年的日子。《基本法》是澳門特別行政區(下稱澳門特區)的根本大法,它規定了“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和“澳人治澳”等主要內容,這方面,相信大家都有一定的認識。適逢《基本法》頒佈二十一周年將至,在此再為大家簡介有關《基本法》的制定、依據,及在澳門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基本法》的制定

澳門,包括澳門半島、氹仔島和路環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十六世紀中葉以後被葡萄牙逐步佔領。一九七九年,中葡兩國建交,雙方就澳門問題取得一致意見:澳門是中國領土,兩國政府將在適當時候通過友好協商解決澳門問題。經過四輪談判,中葡兩國政府於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正式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下稱《中葡聯合聲明》),確認中國政府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

《中葡聯合聲明》是中葡兩國政府正式簽署的雙邊國際協議,對兩國政府都有約束力。中國政府在《中葡聯合聲明》所闡明的對澳門執行的基本政策(例如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享有高度自治等),及其附件一所作的具體說明,必須作為體現“一國兩制”方針的基本原則,並通過專門的法律,在澳門特區加以貫徹、落實。這部專門的法律就是《基本法》。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三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決定成立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負責起草《基本法》。委員會有四十八名委員,包括二十六名內地委員和二十二名澳門委員,他們分別來自當地的各個階層,具有廣泛代表性。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在廣泛諮詢內地和澳門各界意見後,先後舉行九次全體會議、七十多次專題小組會議等,最後完成《基本法》(草案)的起草任務。經歷四年多的草擬和諮詢後,於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並經國家主席命令頒佈,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即回歸當日正式實施。

制定《基本法》的法律依據

制定《基本法》的法律依據,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這一規定不僅為實施“一國兩制”提供憲法上的保障,而且也是制定《基本法》的具體憲法依據。

《基本法》的地位

《基本法》是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屬於國家的基本法律,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在全國均具有法律效力,換言之,全國人民都要遵守、實行《基本法》的義務和責任。

在國家的法律體系中,《基本法》的地位僅次於憲法,但高於其他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規範性文件。在本澳的法律體系中,按照《基本法》的規定,澳門特區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觸,而且澳門特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可見《基本法》的地位和效力高於澳門特區的其他法律,它是澳門特區制定其他法律和有關政策必須遵守的依據。

此外,《基本法》第八條亦規定:“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這也說明,澳門特區成立時,原有的法律未有抵觸《基本法》的,才可繼續生效。如有抵觸,就須按《基本法》的規定及法定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紀念《基本法》頒佈二十一周年系列活動

為了紀念《基本法》頒佈二十一周年,以及讓市民加深認識《基本法》,特區政府已安排一系列的慶祝及推廣活動,包括有基本法與法律問答比賽、校園推廣基本法計劃比賽、基本法硬筆書法比賽、基本法兒童創意填色比賽,以及開辦基本法培訓課程及舉辦學術研究會等。而近日市民可參與的活動,就包括有刊登於各大報章的“基本法報章遊戲”(由本月三月二十六日至三十一日)、本月二十七日於澳門科學館舉辦的“澳門回歸十五年:發展與改革”學術研討會,以及在本月三十日下午三時至六時,在塔石廣場舉行的大型戶外園遊會,屆時除了舞台表演、推廣《基本法》環節及有獎問答遊戲等節目外,現場亦設有多個攤位遊戲,適合一家老少參與。

如果想了解更多《基本法》的內容,可瀏覽法務局網頁,以及免費下載《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應用程式(App),此程式提供離線閱讀、條文搜尋等功能,方便市民查閱。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基本法》第8條及第11條的規定。




 本文刊登於2014年3月17日澳門日報(認識澳門法律)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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