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4日 星期五

借錢?借糧?















我們每天都會與金錢接觸,雖然錢不是萬能,但沒有錢,則可能亦有一定困難。平日透過辛辛苦苦賺來的錢,我們會滿足自己的生活所需,又或購買一些東西來?勵自己;不過,如果突然面對一些額外開支,而自己又沒有足夠金錢周轉時,有些人可能會選擇向別人借錢,以解“燃眉之急”。然而,大家有否試過向僱主借錢?又或所聘用的員工(例如家傭)曾否問過你借錢呢?其實針對員工向僱主借錢,特別在還款方面,法律有着專門的規定。


蓮姐:“事頭!我阿媽喺鄉下患咗重病,可唔可以借筆錢我寄返去?”

張太:“都唔係唔得嘅,不過…你點還畀我先?”

蓮姐:“無問題呀!最多每個月出糧嗰陣,你扣番部分錢咪得囉!”

員工問僱主借錢時,大部分僱主可能都會多問一句借錢的原因,此時即使員工的答案如何,例如家中的親人患病急須醫藥費、子女要交學費等,孰真孰假?僱主一般都不會查明真偽,聽了便算。不過,要注意的是,如果僱主借錢給員工,即使如題述的情況,雙方早有約定,但僱主向員工支付工資時,原則上並不能預先扣除員工的工資以抵償債務,否則將會觸犯法律,違反者就如同拖欠員工的報酬一樣,最高可被科處罰金五萬元(該處罰按每一受影響員工計算,拖欠一名員工報酬最高罰五萬元,兩名就十萬元,如此類推)。

因此,當僱主借錢給員工時,他只能待員工收取工資後,再主動拿錢出來以償還債務,如果員工一直不還錢,僱主亦只能透過民事訴訟程序,再追討員工所欠的債務。

張太:“乜伙記借錢唔還,原來要打官司架!咁真係要考慮清楚先!”

蓮姐:“事頭!我聽d朋友講,其實如果借糧,會容易解決d架!”



如上所述,員工借錢不還,僱主只能透過訴訟途徑解決(金額少於五萬元時,更可透過民事輕微案件訴訟程序,且無須聘請律師辦理),但是,如果屬於借糧(預先支付工資)的情況,僱主亦可有其他處理方法以作自保。

按照規定,如果員工借糧,又或因過錯而對僱主的財產、設備與用具造成損失,僱主有權從員工的工資中預先扣除部分款項,但每月所扣除的總數不得超過員工基本報酬的六分之一。例如像本例裡,假設蓮姐預借了一個月的工資為三千元,當張太隨後要扣除她的工資時,由於每個月最多只能扣除她工資的六分之一(即五百元),故三千元的預支工資便須分六期扣除。

當然,借錢或借糧,從表面上看都是金錢,沒有分別,但償還的方法也是不盡相同,因此僱主要以何種名義借錢給員工,還是要考慮清楚,而且最好訂立一份書面合同,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爭執。

張太:“借糧畀佢要分咁多期還,如果佢無端端唔‘撈’,咁我喺出畀佢最後份糧嗰陣,可唔可以扣番晒佢剩低未扣嘅錢呢?”

蓮姐:“事頭!咁你即係想一‘舖’清我袋啫?”

員工借糧,僱主有權扣除他一定的工資,只要員工一直為僱主工作,所借的糧總有扣完的一日,僱主所能做的只有“等待”而已。不過,員工如果突然辭職不幹,而所借的糧又未完全扣完,此時僱主向他支付最後一期工資時,亦未必能夠與員工來個最終了斷,即在工資內扣除所有尚未償還的借糧款項。

如上所述,僱主每月有權扣除員工基本報酬的六分之一,但即使因員工辭職而發出最後一份工資,也只是該月的工資,如果要扣糧,也不能超過每月六分之一的上限,因此,就員工尚未償還的借糧款項,除非他能主動還清,否則與上述借錢的情況一樣,僱主只能透過民事訴訟程序,再追討員工所欠的借糧款項。



燃眉之急伸援手,追討得法免痕頭

其實,不管員工借錢或借糧,僱主都要遵守法定的追討方式,既不能擅自預先扣糧,即使屬可扣糧的情況(借糧),也要留意不能超過法定的上限。此外,僱主借糧給員工,也要評估員工的還錢能力,尤其針對外地員工借糧的情況,雖然他們亦適用上述有關借錢與借糧的規定,但要知道,當外地員工辭職,由於他們已不能在澳門逗留,而僱主更要履行送他們返回原居地的義務,雖然他們尚未還清借糧的款項,但這亦不是禁止他們離開澳門的理由。所以僱主要追討款項時,同樣要透過民事訴訟程序,但即使僱主勝訴,由於員工已身處外地,故在執行方面,會有一定難度。

註 :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勞動關係法》第64條
原文刋登於華僑報2011年11月4日澳門法律絮論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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