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5日 星期四

暑期工離職的預先通知

暑假是學生充實課餘生活的黃金期,有的參加暑期活動,有的做暑期工,而隨著暑假快將結束,做暑期工的同學很快就要辭去工作,收拾心情重新投入校園生活。


一般僱員離職,都會按照規定作出預先通知,那麼,暑期工離職是否須作出預先通知?其實,《勞動關係法》對於暑期工的離職並沒有明確規定,不過,由於試用期一般為九十日,而暑期工通常不會超過九十日,所以,暑期工可以適用試用期的規定,但前提是僱主與暑期工在合同中並沒有免除試用期。

一般情況下,在試用期內,僱主及僱員均可以單方面終止合同,且無權收取終止合同的任何賠償。換言之,離職時雙方均無須預先通知對方。不過,如果雙方在合同中免除試用期(即沒有試用期),或在合同中已訂明預先通知期的情況除外。即是當合同沒有訂明試用期,或已訂明預先通知期的情況下,就要依法作出預先通知。須注意的是,在合同中協定的預先通知期不得超過法定的預先通知期。

所謂的法定預先通知期,是指在合同沒有協定的情況下,僱主的預先通知期是十五日,僱員的預先通知期是七日。任何一方不遵守預先通知的規定,對方就有權收取賠償,而該賠償的金額相等於所欠通知日數的基本報酬。例如:僱主與暑期工在合同中訂明,在試用期內離職須提前五日通知,假設暑期工突然離職,沒有任何預先通知,這樣,僱主就有權收取五日的基本報酬作為賠償。

話說回來,無論暑期工離職是否須作出預先通知,但有一點值得僱主注意的是,按照法律規定,僱員(包括暑期工)離職後,僱主須在終止勞動關係當日起計九個工作日內,付清僱員應得的款項,特別是報酬及倘有的賠償。如果僱主未能按時支付,最高可科處罰金一萬元(有關處罰按每一名受影響的員工計算,例如不依時支付報酬給一名員工最高罰一萬元,兩名就罰兩萬元,如此類推)。

暑期工的工作關係雖然短暫,但對於僱主和同學應該各有得著,例如僱主透過聘用暑期工可以解決短期的人力資源問題,而同學就可以透過做暑期工累積工作經驗等等。所以,雙方都應該重視暑期工的工作關係,並遵守有關的合同規定,以達至雙贏。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7/2008號法律第18、62及72條的規定。

(原文刊載於8月11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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