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6日 星期一

二零一三年第五屆立法會的產生辦法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五日是甚麼日子?是第五屆立法會選舉的日子。二零一三年第五屆立法會選舉標誌著澳門特區政制發展邁進一個新里程。澳門特區成立以來,立法會議員人數,由第一屆二十三人逐漸增加到第五屆三十三人,其間的進程如何?以下讓我們一起回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八條和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的規定,立法會議員透過直接選舉、間接選舉和行政長官委任而產生。根據有關規定,澳門特區第一屆立法會議員人數為二十三人(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的議員各八人,行政長官委任的議員七人);第二屆人數增為二十七人(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的議員各十人,行政長官委任的議員七人);第三屆及現屆人數則增加至二十九人(直接選舉的議員十二人,間接選舉的議員十人,行政長官委任的議員七人)。

至於二零零九年及以後立法會的產生,根據《基本法》附件二第三條規定,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了《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就澳門政制發展問題作出重要決定。這次決定的核心內容有兩項,一是明確“兩個不變”,即是行政長官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規定維持不變;立法會由直接選舉的議員、間接選舉的議員和委任的議員三部分組成的規定維持不變。二是明確“可以修改”,即是在維持“兩個不變”的前提下,可以對二零一三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和澳門的實際情況適當修改。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為澳門特區提出並通過“兩個產生辦法”修改法案明確了方向,具有法律效力。按照《決定》,《基本法》附件二第一條關於第三屆及以後各屆立法會由直接選舉的議員、間接選舉的議員和委任的議員三部分組成的規定維持不變,二零一三年的立法會產生辦法可以按照《基本法》第六十八條以及附件二第三條的規定作出適當修改。

澳門特區政府二零一二年三月十日至四月二十三日就如何修改二零一三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本地區《立法會選舉法》的相關規定開展為期四十五天的公開諮詢。特區政府將有關意見整合,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三日向立法會提交了《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決議案,而有關議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及後,行政長官同意經立法會通過的修改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法案。按照規定,有關法案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修正案》(以下簡稱附件二修正案)予以備案,從而完成了修改《基本法》附件二的法定程序。根據附件二修正案的規定,二零一三年第五屆立法會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員十四名;間接選舉產生的議員十二名;委任議員七名,即第五屆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人數共三十三名。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的規定)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修正案》的規定。
( 原文刋載於2013年8月25日市民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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