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3日 星期五

酒後駕駛 害己害人

“酒後駕駛,害己害人”這句話人人都懂,只可惜酒後駕駛的情況仍時有發生。且看治安警察局公佈最新公佈的數字,今年上半年,因酒後駕駛以及醉酒駕駛引致交通意外共錄得七十九宗,較去年同期增近五成,其中被驗出酒精含量超過一點二克的私家車司機占最多,同比勁升一點五倍。


喝酒後駕駛,有時會說是“酒後駕駛”,而有時又會說是“醉酒駕駛”(或醉駕),到底,在法律上兩者有沒有區別?按照《道路交通法》的規定,“酒後駕駛”和“醉酒駕駛”是兩個不同的規定。

酒後駕駛其實即是“受酒精影響下駕駛”。根據《道路交通法》第九十六條規定, 只要司機被測出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零點五克,即被視為“受酒精影響下駕駛”,會構成輕微違反,須受法律制裁。

也許有人會問,一般喝幾杯酒會被驗出酒精含量是零點五克?對此並沒有標準答案,因為個人體質、體重等的不同,測試結果亦不盡相同。據一份台灣的醫學報告顯示,一般體重的男性進食前一小時內喝七百二十毫升啤酒(約兩罐),即使喝酒後一小時,他每公升血液的酒精含量極有可能超過零點五克,但有關數據僅供參考,因為影響血液酒精含量的原因很多,不能一概而論。

至於“受酒精影響下駕駛”的處罰,當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零點五克,但低於零點八克,可被科處罰金二千至一萬元;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零點八克,但低於一點二克時,可被科處罰金六千至三萬元及停牌兩個月至六個月。此外,如果司機在兩年內再次觸犯上述的規定,則最高可被科處罰金六萬元及停牌三年。

不過,當司機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一點二克,那就不再是“受酒精影響下駕駛”,而是醉酒駕駛了。根據《道路交通法》第九十條規定,當司機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一點二克,即會構成醉酒駕駛。醉酒駕駛屬於刑事犯罪,最高可判監禁一年及禁止駕駛(即停牌)三年。

不管是酒後駕駛也好,醉酒駕駛也好,後果同樣嚴重,罰款、停牌、入獄不在話下,更甚者隨時會造成人命傷亡,試問生命何價?因一時心存僥倖而酒後駕駛,沉重的代價我們付得起嗎?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3/2007號法律第90及96條的規定。

(原文刊載於2013年8月23日新華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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