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9日 星期一

進入娛樂場的自我限制


第10/2012號法律《規範進入娛樂場和在場內工作及博彩的條件》已於去年(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該法律規範進入娛樂場的年齡限制,由原來的十八歲提升至二十一歲方可進入,以避免青少年過早接觸博彩活動。 另一方面,為了協助病態博彩者,法律亦規定,任何人均可提出請求禁止自己進入娛樂場,又或確認由其親屬提出的申請。


按照規定,禁止進入娛樂場的措施是要由本人提出,即自行向博彩監察協調局申請禁止自己進入娛樂場;不過,除了本人外,亦可由當事人的配偶、尊親屬(例如父母)、卑親屬(例如子女)或二等旁系血親(例如兄弟姊妹)提出申請,但仍要經當事人確認。

當事人申請又或確認其家人的申請後,原則上當事人應該會被禁止進入全部娛樂場。不過,考慮到實際情況,例如申請人是娛樂場員工時,一旦被禁止進入全部娛樂場則可能影響工作。因此,按照規定,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可因應具體情況,禁止當事人進入部分或全部娛樂場。期限方面,有關禁止措施期限為最長兩年,在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可自行或確認家人的新申請,延續有關期限。

法律亦規定,自我禁止進入娛樂場的申請生效後,被禁止進入娛樂場的人必須遵守有關行政決定,如有違反,將構成《刑法典》規定的違令罪,最高可被判監禁一年,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每日罰金由五十至一萬元不等,由法官視乎被判刑人士的總體經濟狀況而定),並留案底。此外,違反行政決定的人還會被驅逐出娛樂場,兼且他在娛樂場的投注金額及贏取的彩金,又或其他幸運博彩的所有收益,均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其實,應請求禁止進入娛樂場是協助病態博彩者的其中一項措施。此外,社會工作局轄下的志毅軒亦是主要為受賭博問題困擾人士及其家人提供輔導服務的中心,如需協助,可聯絡相關部門,電話:2932-3998。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0/2012號法律《規範進入娛樂場和在場內工作及博彩的條件》第2、6、9、11和12條。

(原文刊載於8月18日市民報淺談澳門法律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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