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2日 星期一

暑期工離職應注意事項













暑假快接近尾聲,相信大部分學生在今年都有一個充實的假期,例如有的學生參加各類暑期活動,提高課本以外的知識;有的會與家人出外渡假,增廣見聞;有的則會當暑期工,賺點零用錢之餘,也令自己認識多點社會上的人和事。本欄在之前已提到從事暑期工要注意的若干規定,但隨著暑假完結,當暑期工的學生又將要準備離職,從新投入學校生活。其實暑期工離職,也要遵守法律的各種規定,對此,僱主與暑期工都要特別注意。


單方終止合同

暑期工離職,首先要留意自己是否要預先通知僱主。按照規定,勞動合同包括試用期階段,一般為九十天,像暑期工的情況,由於他們工作一般只有兩個月,即大概六十天,所以如果僱主與暑期工在起初訂立勞動合同時沒有免除試用期,則暑期工在工作期間,亦適用試用期的有關規定。

在試用期內,僱主與員工均可無須提出理由而單方終止合同,而且無權收取終止合同的任何賠償。一般而言,僱主或員工都可以無須預先通知對方,便能夠終止合同,但要注意的是,如果雙方以書面協定了試用期內終止合同的預先通知期,則須遵照協定作出通知,不過所協定的預先通知日數,亦不得超過《勞動關係法》為試用期後終止勞動合同而訂定的預先通知期間,即僱主要單方終止合同,須提前十五天通知員工;如果由員工單方終止合同,須提前七天通知僱主。任何一方不遵守預先通知的規定,對方即有權收取一項相當於所欠的通知日數的基本報酬作為賠償。



僱傭雙方協議終止合同

除了以單方終止的形式解除合同外,僱主與員工亦可以好好商量,透過協議來廢止勞動合同。此時,只要雙方能夠達成協議,亦可以隨時終止合同。同樣,以協議廢止的方式終止勞動合同,亦無須作出預先通知與賠償,但僱主與員工須以書面作成協議,其內更要列明協議的訂立與生效日期。

支付報酬

按照規定,員工在離職後,僱主要在終止勞動關係當天起計九個工作天內,付清員工應得的款項,特別是報酬與賠償,即使該名員工是暑期工亦然。如果有僱主違反有關規定未能按時支付,最高可被科處罰金一萬元(有關處罰按每一名受影響的員工計算,例如不依時支付報酬給一名員工最高罰一萬元,兩名就罰兩萬元,如此類推)。

至於有關員工因離職未能享受年假,他又可否獲得相應日數的金錢補償?由於法律規定,勞動關係在一年以下三個月以上的員工,工作每滿一個月於翌年才享有半天年假,換句話說,該名員工至少要工作三個月,才享有年假權,所以,既然暑期工一般最多只工作兩個月,他便未能享有年假權,以及因離職未能享受年假而獲得的相應日數的金錢補償。

發出工作證明與保留工作紀錄

除了支付報酬外,基於員工要求,僱主亦要向員工發出工作證明書,內容包括:開始與結束工作的日期;工作性質或曾擔任的職位;員工要求的其他任職資料。如僱主拒絕發出工作證明書,最高亦可被科處罰款一萬元(有關處罰亦是以每一受影響的員工計算,可參閱文中內容)。

另外,不管是長工或暑期工,僱主亦須要以簿冊、資料卡或資訊系統記錄有關員工的資料,而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以及在該關係終止後三年內,僱主亦須要保存有關資料紀錄。

由此可知,僱主聘用暑期工要遵守若干規定,而即使暑期工離職,也有相關的規定要注意。至於作為暑期工,其實亦不是一般人所理解的打份“風流工”,說來就來,話走就走,因為暑期工離職,他們也要符合法定終止合同的規定,如必要時,還要預先通知僱主,否則可能會負上相應的賠償責任。其實,暑期工也是人生經驗的一種體驗,凡事都應該要多點交帶,即使面對離職亦然。因為說不定現在的暑期工,可能會成為將來的長工呢!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勞動關係法》第13、18、67、72、75、77、78與85條。

原文刋登於華僑報2011年8月22日認識澳門法律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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