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0日 星期三

上載照片須得同意



二十一世紀的今天,資訊科技發達,互聯網已成為不少都市人生活的一部分。尤其是年青一輩,他們更喜歡使用互聯網與外界溝通,透過上載一些影片,與親友共賞;又或上載一些照片,與親友分享自己的生活點滴。


說起上載照片,可能有人會說:“很多人都是這樣的!應該沒問題吧?” 事實上,要判別一件事是對與錯,並不能單靠參與的人多寡來決定。例如我們每天翻開報紙,都會看到大大小小與盜竊有關的新聞,那麼,難道盜竊行為就一定是對嗎?其實,要視乎一個行為是否正確,是否觸犯法律,關鍵在於有關行為會否影響他人。所以,同樣地,當我們上載照片時,亦須考慮這個上載行為會否對他人有所影響。


一般而言,如果上載的是自己的個人照片,問題當然不大。但若果上載的是有他人在內的私人生活照片 (例如家庭生活或性生活照) 時,便必須先得到相中人的明確同意。否則,私自上載照片而洩露他人的生活隱私,這不單不尊重對方,更會被視為違法,上載者須受法律制裁,最高可被判監兩年。


不過現實當中,上載他人的私人生活照片情況到底不多,相反,上載有他人的其他照片,例如一般的生活照片、朋友聚餐的合照等更為常見。對於這類情況,雖然未經同意公開上載不會構成上述的侵犯他人私人生活的犯罪,但這亦不代表上載者可以隨心所欲,任意上載。事關使用有他人在內的照片,例如將他人的照片上載到自己的網頁上,這舉動有沒有違法,就要視乎有否違反他人的意願了。那麼,如何判斷會否違反他人的意願?最簡單方法,當然就是問准對方。如果對方明確同意,顯然地,便沒有違反他人的意願,上載亦是可行。不過,如果上載的是一張有十多人的大合照,要問准每一個人亦有一定困難,所以,拍攝者適宜在拍攝前後向所有人表明會將合照上載到互聯網上,而其他人在知悉後沒有表示反對,那麼在這種默示同意的情況下,也可被視為沒有違反他人的意願,換句話說,拍攝者可以將照片上載。不過,如果有在場人士表明不願拍攝者上載照片,又或拍攝者根本從未考慮他人是否願意的情況下,便將照片上載,那麼,拍攝者便有可能觸犯法律,受監禁處罰。


總括而言,無論上載他人的私人生活照片或一般的生活照片,事前都必須先獲對方同意。這不但牽涉是否違法的問題,更重要的是會否傷害他人的感受。將心比己,如果突然有一天,發現有一張自己的照片被人上載到網上,且更廣泛流傳,但事前卻從未得到你的同意,試問你能接受嗎?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186和191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1年8月10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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