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8日 星期一

關於石油氣存放的規定



上月尾發生於馬六甲街國際中心一地舖食店的大爆炸,目前事件已暫告一段落,而受爆炸所影響的供水、供電及電訊服務亦早已恢復。對於事件中被破壞的樓宇公共部分及設施,政府早前表明小業主可申請樓宇維修基金以協助維修。至於受影響的商戶,若須裝修及購置設備,他們也可向當局申請中小企援助計劃以解燃眉之急,從而舒緩受災企業所面對的經營壓力。


是次事故經調查後,初步相信是食店中的管道或氣閥等相關設施損毀,導致石油氣洩漏,再加上店舖內的雪櫃製冷裝置可能不斷重啟,產生火花,致使與洩漏氣體產生化學作用,發生大爆炸。此外,調查中更發現,爆炸現場存放多達十三罐家庭裝石油氣,嚴重超出法例標準,故此也牽起社會各界對石油氣設備儲存安全問題的關注。


事實上,法律對於石油氣設備的儲存數量是有明確規定的。法律規定,在每一商業或其他服務性區域內,是嚴禁存放多於四個總容積超過一百二十立方分米的儲氣罐;而在住宅方面,亦禁止存放多於三個總容積超過九十立方分米的儲氣罐。至於儲氣罐內是否存有石油氣,這點並不影響氣罐的數量計算,換言之,無論儲氣罐是空的抑或滿的,均計算在內。


若果違反上述規定,一般可被罰款五百元至一千元。不過,如果屬酒店或同類場所例如食店的情況,則由於存放過量石油氣可被視為違反防火安全方面的規定,故場所持牌人更可被罰款一萬五千元至三萬五千元不等。


其實,法律有如此限制,目的是為了確保公眾的安全。雖然石油氣與居民的生活息息相關,亦為居民的生活帶來不少方便,但畢竟這類燃料有其潛在危險性,如果私自在建築物內存放過量,又或者非法改裝石油氣喉管等,一旦處理不妥當,造成的後果確實難以想像。這時,有關人士不單只是行政違法而被科處罰款,更不排除須承擔巨額的民事賠償責任,甚或者,須承擔如監禁的刑事責任。


所以,無論是在住宅抑或商舖,市民都應該嚴格遵守上述的規定。此外,市民亦應經常檢查爐具,並將儲氣罐放置在通風地方。當石油氣閒置時,亦應關上總掣,以免漏氣;如果發生漏氣時,更切勿開燈或點火,須立即打開窗戶之餘,亦應盡快與石油氣公司聯絡。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28/2002號行政法規第3和56條,以及第16/96/M號法令第81和88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1年8月7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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