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4日 星期一

業主會通過決議的比例



“地少人多”是當今不少城市的發展情況。就如澳門,在約三十平方公里土地上,便有接近六十萬的人口,是世界上人口密度最高的城市之一,大廈樓宇,可說是城市人的普遍居住方式。為了營造良好的居住環境,大廈管理相當重要。本澳現時有不少大廈已設立了業主大會,《民法典》規定,在樓宇半數單位已被轉讓,或百分之三十的單位已被占用的時候,實際進行管理之人或策劃建造該建築物之人(如發展商),又或倘有的負責管理有關分層建築物的實體(如管理公司),便應召開業主大會。假如上述人士或實體沒有召開業主大會,法律規定,小業主亦可提出召開大會。召開業主大會的作用,包括選出管理機關、通過年度預算、制定大廈管理規章等。

業主大會上怎樣才能作出有效決議呢?根據《民法典》規定,“大會之決議,係以占有份額超過分層建築物總值一半之所有人通過而作出”。這裡有兩方面需要留意,首先,這裡所指的份額,是指樓宇總值的占有份額(意即在設定憑證及有關房屋的說明書內定出的每一單位相對價值,其數值是以大廈總值的百分比或千分比表示),而非指具體出席會議人數比例的多少;其次,有關份額比例方面,一般例如任免管理機關成員、選聘物業管理公司等事項,占有份額超過樓宇總值“一半”的業主通過便可。

不過,涉及業主大會決議的事項有很多,這當中可能會產生一個疑問:是否所有業主大會的決議,均是按照“超過總值一半”這個份額通過呢?答案是否定的。因為涉及一些對樓宇具相當重要性的事項,法律規定必須以更高的份額通過。例如當有需要對樓宇共同部分(如大廈外牆)進行更新工程時,法律規定必須由占樓宇總值至少三分之二份額的業主通過;又或當大廈出現部分損毀而需要重建時,亦同樣須由占樓宇總值至少三分之二份額的業主通過,從而議決是否重建樓宇。

此外,涉及更改分層所有權的設定憑證(當中涉及記載大廈單位及共同部分用途等資料),根據《民法典》規定,更必須獲樓宇的“全體業主一致議決通過”。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1320條、第1321條、第1334條、第1337條、第1344條和第1347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3年6月21日新華澳報"法律廣角鏡"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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