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1日 星期五

不讓行人優先過斑馬線最高罰五千元



根據治安警察局交通廳公佈的數字,今年首五個月檢控的交通違例中,駕駛者駛經斑馬線而不讓行人有三百八十六宗。當局表示除了檢控斑馬線不讓行人的駕駛者外,亦會檢控不使用行人橫過馬路設施的行人。事實上,法律對於駕駛者駛經斑馬線和行人使用斑馬線橫過馬路均有着若干規定,違法者亦會面對被處罰的後果。


阿俊:“聽人講,喺斑馬線唔讓行人,罰好重㗎 !”

阿傑:“吓!乜唔係好似違例泊車咁,罰幾百元嘅咩?”

原則上,駕駛者有權在公共道路上自由通行,但前提是不得作出任何阻礙交通、影響其他使用者的安全或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不便的行為。

按照《道路交通法》規定,當有人橫過斑馬線時,駕駛者應減慢車速或於必要時停車,如果不讓行人優先通行,甚至加速強行超越,可被科罰金六百至兩千五百元;如果在兩年內重犯,最高更可被科罰金五千元,以及禁止駕駛(俗稱停牌)二至六個月。

阿俊:“我見到d人踩單車,咁佢哋又要唔要紅燈停,綠燈走,同埋喺斑馬線讓行人㗎?”

阿傑:“我諗踩單車都要遵守交通規則呢!”

現時我們看見不少人在公共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但自行車的駕駛者同樣要遵守《道路交通法》的規定,例如與私家車、電單車一樣“紅燈停,綠燈走”,當有人橫過斑馬線時,自行車的駕駛者同樣應減慢車速或於必要時停車,否則亦可被科罰金的處罰。



然而,自行車有時候可搖身一變成為行人,因為在手推自行車時,法律允許它可如行人般在行人道、供行人使用的路徑、區域或通道上通行;當手推自行車時,同樣可使用斑馬線來橫過馬路。但是,如果有自行車的駕駛者違反規定,例如在行人道上駕駛自行車,則可被科罰款六百元。

阿俊:“咦!趁依家無車,快d衝過去先!”

阿傑:“朋友!前面有斑馬線,唔好搵命博啦!”

行人走到街上,需要橫過馬路時亦要注意安全。如果不遵守交通燈的訊號,不沿斑馬線橫過馬路,又或在過馬路時,車從右方來,自己卻往左方看;又或不專注過馬路而做其他事情(例如邊走邊聽手提電話),都很容易會發生交通意外。

按照《道路交通法》的規定,行人應在行人道、供行人使用的路徑、區域或通道上通行;如果無該等設施,行人亦應在顧及自身及他人安全下沿路緣通行。如果要橫過車行道,行人便應使用有適當信號標明的人行橫道(例如斑馬線或裝有交通燈的人行橫道)橫過馬路。在五十公尺距離內沒有該等設施時,行人才可以在安全且不影響車輛通行的情況下,以最短路線儘快橫過。如果有人違反有關規定,可被科罰款三百元。

守法走過斑馬線,免生意外最緊要

由此可知,不管駕駛者或行人,胡亂“衝”都必須承擔法律責任。其實,駕駛者讓行人優先橫過斑馬線,應不會花很多時間;行人只要多走幾步,耐心沿著斑馬線橫過馬路,同樣亦不會費時而且安全。總之互相禮讓,大家都能平安抵步,否則,違反規定除了須要負上法律責任外,還可能發生交通意外,令身邊至親傷心難過。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道路交通法》第20、37、68、70、71和103條。

( 原文刊登於2013年6月21日華僑報澳門法律絮論專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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