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3日 星期日

與未滿十六歲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的後果




現今社會,青少年比較早熟。調查發現,有青少年在中學階段就已初次發生性行為。不過,報告指出,過早的性行為會危害健康,例如女性可能會導致增加患上子宮頸癌的機會。此外,如果過早發生性行為,對方未達一定的年齡,行為人更須依法承擔法律後果。
按照《刑法典》的規定,如果與未滿十四歲的人發生性行為,最高可判監禁十年;作出重要性慾行為(例如撫摸性器官),最高可判監禁八年。如果有人利用十四歲以上十六歲以下的人的無經驗(例如不能正確認識、了解性行為的含義及後果)而與他發生性行為,最高可判監禁四年;作出重要性慾行為,最高可判監禁三年。
須注意的是,澳門的刑事歸責年齡是十六歲,即年滿十六歲的人犯罪須負上刑事責任。舉例來說,一名年滿十六歲的人與未滿十四歲的人發生性行為或作出重要性慾行為,該名年滿十六歲的人已觸犯法律,可被判監禁,且留案底。此外,上述犯罪亦沒有男女之分,假如一名年滿十六歲的女童與一名未滿十四歲的男童發生性行為,該名女童亦已觸犯法律,可受到處罰。
或許有人會問:我們真心相愛,如果我不追究,對方是否就會無事?答案是否定的。因為一方面,在上述犯罪中即使雙方你情我願,行為人只要作出有關行為(例如與未滿十四歲的人發生性行為)便已觸犯法律;另一方面,由於原則上未滿十六歲的被害人是由其法定代理人(例如父母)行使告訴權,換言之,儘管兩人關係親密,但只要父母表示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檢察院就會依法開展刑事程序,行為人便可能要負上法律責任。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105、166、168和169條。
( 原文刊登於2013年6月23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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