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8日 星期三

中秋節勿煲蠟



明天就是中秋節了,圓月之夜寓意“人月兩團圓”,家中大小一起吃飯和團聚,品嘗各種應節水果和月餅,提着燈籠在戶外賞月,場面相當溫情熱鬧。

不過,在美好的節日氣氛背後,卻有少數人因貪玩,做出對他人及自己的生命安全構成危險的行為,所說的就是“煲蠟”。由於蠟在燃燒和溶化時會產生很多蠟蒸氣,十分容易着火燃燒,可於一瞬間產生出火團,如果滾熱的蠟液濺到人體上,會造成皮膚燒傷,甚至有失明及致命的危險。因此,政府每年均呼籲市民不要煲蠟,民政總署人員亦會於中秋節期間加強執法,一經發現有人在公共地方煲蠟,按照法律規定可被罰款六百元。

雖說煲蠟有引致受傷甚至致命的可能性,但以往總有人不顧後果,認為自己有能力控制火勢而“以身犯險”。其實所謂的意外,往往就是“意料之外”,玩者初時抱著沒有甚麼大不了的心態,加上未有意識到玩火的嚴重性,從而引致無法彌補的後果。例如在香港,去年中秋節便有三名青少年因煲蠟受傷而送院治理;在澳門,亦曾有六名青年男女在西望洋馬路瞭望台煲蠟嬉戲,造成火光熊熊的情況,有居民懷疑發生山火而報警,結果引致大批消防員及警員到達現場,有關青少年亦被帶返警局依法處理。

事實上按照法律規定,假如因煲蠟而引起火災,即使沒有產生人命傷亡,亦須負上刑事責任。《刑法典》規定,因故意或過失引致火災,從而危及他人生命財產,不論是否已產生實際損害,亦都足以構成犯罪,最高刑罰甚至可判監禁十年。

煲蠟是違法及危險的行為,家長有責任提醒及教導子女切勿煲蠟,以免引起火災及傷亡。此外,當全家一起在戶外賞月過節時,作為家長也應“以身作則”,與子女一起注意保持地方清潔,不論是月餅盒、果屑及燈籠均應收拾妥當,將垃圾置於垃圾筒內。按照法律規定,任何人在公共地方亂拋垃圾,亦可被罰款六百元。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刑法典》、《公共地方總規章》以及第10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3年9月18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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