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0日 星期五

登革熱屬須申報的傳染病


 


澳門衛生局表示,廣東多個地區(包括廣州、中山、珠海和佛山等)都有出現登革熱本地傳播疫情,而直至九月中,本澳亦錄得七宗登革熱輸入個案,雖未有本地個案,唯早前降雨量多,如果室外容器積水,容易造成蚊蟲孳生和登革熱傳播。

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列出了須防治的各種傳染病,諸如霍亂、嚴重急性呼吸道綜合徵(俗稱“沙士”)、腸病毒感染、流行性感冒和登革熱等。按照規定,公共或私人醫療機構負責人或醫生在執行職務中知悉有人感染或懷疑感染時,應立即採取必要的控制感染措施,並按法律規定申報。此外,在對患者首次診斷或填寫死亡證明書的醫生,以及在實驗室診斷的技術人員亦有義務在法定期間內向衛生局申報其在履行職務時所發現的傳染病個案。
申報的類型分為個案形式和群案形式。以個案形式申報列於第15/2008號行政法規《傳染病強制申報機制》附件內的傳染病(例如登革熱);而以群案形式申報,則為未列入上述行政法規的附件,但載於《傳染病防治法》附件中的傳染病。個案形式申報的條件亦載於《傳染病強制申報機制》的附件內,例如當出現登革熱的懷疑、極可能或確診個案時,有關的醫護人員便須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申報。

為了切實做好傳染病的防治工作,醫療機構及其屬下的醫務人員應與衛生局合作,並且要及時、準確、充分地提供傳染病的資料和檢測樣本,以確保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染病狀況得到持續有效的監測。由於有關醫務人員會知悉病人的資料和病歷,為免個人資料外泄,損害病人權益,法規要求所有接觸申報資料和參與申報過程的人員應確保申報文件的安全和保密,並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其所知悉的申報內容(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就保障和監督傳染病強制申報機制的實行方面,衛生局應對此採取有效措施,並且有權對違反法規和有關技術指引的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科處罰款。例如登革熱個案必須在具備申報條件後二十四小時內申報,違反規定者可被罰款五百至兩千元。未在申報期間內提交申報資料,並引起傳染病擴散,則可被罰款四千至一萬元。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2/2004號法律第13條及第15/2008號行政法規第2至5及7至10條
( 原文刋載於`2013年9月20日新華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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