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5日 星期一

房地產經紀臨時准照的申請



日常生活中,人們如須買賣或租賃樓宇,很多時會透過房地產中介從業人員促成交易,例如帶客人“睇樓”,聯繫雙方當事人等,他們在不動產交易中發揮橋樑的作用。為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及房地產中介行業的有序發展,立法會已於去年十月十八日通過《房地產中介業務法》。該法律於去年十一月十二日公佈,並將於今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法律生效後,房地產中介人及房地產經紀,分別須具備“房地產中介人准照”及“房地產經紀准照”方可從事有關業務。換言之,無論是經營房地產中介業務的公司(例如地產公司或地產行等),抑或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的人員(例如房地產經紀),都必須領取准照。

以房地產經紀准照為例,從事房地產經紀的人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五項從業要件,方可申請“房地產經紀准照”:(一)具有法定行為能力;(二)合格完成高中教育;(三)通過由主管實體舉辦的房地產中介業務職業技能鑒定;(四)具備適當資格;(五)未因任何稅捐及稅項而結欠澳門特別行政區債務。

不過,對於現有從業人員,法律設有過渡性規定。在《房地產中介業務法》公佈之日(即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以類似房地產經紀身份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的人,如果符合上述第(一)、(四)及(五)項規定的條件,可向房屋局申請“房地產經紀臨時准照”,以便能夠在法律生效後持續地從事相關業務。有關“房地產經紀臨時准照”的申請,已於四月三日起開始接受辦理,臨時准照的有效期為三年,並自法律生效之日(即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起計,到期失效,不得續期。

值得注意的是,持有“房地產經紀臨時准照”的人,需在臨時准照的三年有效期內,取得“房地產經紀准照”方可繼續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而且在申請 “房地產經紀准照”時,仍須同時符合以上五項從業要件,但以下兩種情況例外。

第一,對於未曾合格完成高中教育的人,如果在臨時准照三年有效期內,參加由高等教育機構為此目的而開辦的培訓課程(即授課時數為九十六小時的“房地產經紀資格考試補充課程”),通過考試後,可獲豁免合格完成高中教育的從業要件。換言之,即使不具備高中學歷,但只要完成修讀及考試通過有關培訓課程,並同時符合(一)具有法定行為能力;(二)通過由主管實體舉辦的房地產中介業務職業技能鑒定;(三)具備適當資格;(四)未因任何稅捐及稅項而結欠澳門特別行政區債務,便可以申請正式准照。

第二,對於在《房地產中介業務法》公佈之日(即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已連續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達五年,且年滿四十周歲的人,在參加為此目的而開辦的培訓課程(即授課時數為三十小時的“房地產經紀准照補充課程”),可以同時獲豁免具備合格完成高中教育及通過房地產中介業務職業技能鑒定的從業要件。換言之,對於年滿四十周歲且連續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達五年的人,只要他們完成修讀及考試通過有關培訓課程,並同時符合(一)具有法定行為能力;(二)具備適當資格;(三)未因任何稅捐及稅項而結欠澳門特別行政區債務,無須具備高中學歷及無須通過房地產中介業務職業技能鑒定,亦可以申請正式准照。

由今年七月一日起,所有房地產經紀必須持有“房地產經紀臨時准照”或 “房地產經紀准照”方可從事相關業務。市民如欲了解更多有關申請房地產經紀臨時准照或房地產中介人臨時准照的內容,可致電房屋局28594875或28519709查詢。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16/2012號法律第4、12、41及44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3年4月14日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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