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日 星期一

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澳門居民享有訴諸法律,向法院提起訴訟,得到律師的幫助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及獲得司法補救的權利。司法援助制度就是確保澳門居民不會因經濟能力不足,而難以透過司法訴訟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規範司法援助一般制度的法律,即第13/2012號法律《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已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三十日獲立法會通過,並且由今日(四月一日)起生效。法律生效後,有關司法援助的審批將由司法援助委員會負責。市民如須申請司法援助,應向司法援助委員會提交申請。

司法援助的批給對象

正如上述提到,司法援助制度的設立,是要確保我們不會因經濟能力不足而影響訴訟的權利。所以,按照法律規定,以下人士如屬經濟能力不足,可以申請司法援助:(一)澳門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及非永久性居民;(二)具有外地僱員身份的人;(三)獲承認難民地位的人;及(四)在澳門特區獲逗留的特別許可的人,例如在高等院校求學的學生等。

此外,住所設於澳門特區的非營利性質的法人(例如社團和基金會),如屬經濟能力不足,亦可以申請司法援助。換言之,自然人(即個人)及法人,如屬經濟能力不足,均可以申請司法援助。

經濟能力不足

在界定申請人是否屬經濟能力不足方面,審批時,除須考慮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外,還須同時考慮申請人的家團成員(例如配偶、父母、子女等)的經濟狀況。按照法律規定,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的可支配財產金額,如沒有超出澳門幣三十二萬元的法定限額,則視為經濟能力不足。

計算可支配財產的金額,有三個因素必須計算在內,第一個是收入,第二個是資產,第三個是支出。簡單來說,是根據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的收入與資產的總和,再扣除支出而得出的數額。

收入是指自提出司法援助申請之日起計的過去一年內,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在澳門特區內外所取得的收益,包括工作收入;退休金;從工商業活動、不動產或財務運用所取得的收益等,但諸如現金分享款項、敬老金、社會保障給付(例如養老金、殘疾金等)及不屬課稅收益的其他政府津貼等,則不視為收入。

資產是指在提出司法援助申請時,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在澳門特區內外的財產,包括非屬家庭居所的不動產;公司的股或股份;車輛;有價證券;金額超過澳門幣五千元的銀行賬戶、現金、珠寶等物品。

至於支出方面,主要包括固定開支和非固定開支兩項。第一項固定開支,是指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的年度生活開支,該金額是固定的,並且與最低維生指數掛鉤,金額是:將相應家團成員人數的最低維生指數的二點五倍再乘以十二。

第二項非固定支出,是指在提出司法援助申請之日起,一年內經適當證明的每項金額超過澳門幣五千元的必不可少的開支,尤其是因教育、醫療及喪葬而引致的開支,但不包括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因過錯而須支付的罰款、賠償或其他費用。

例子:陳先生與太太育有兩名子女,雙方每月收入合共澳門幣26,000元,在銀行的存款合共澳門幣200,000元,陳先生擁有一輛汽車約值澳門幣20,000元,太太擁有金器首飾約值澳門幣8,000元,除自住的房屋外,並沒有其他不動產。如果陳先生打算申請司法援助,則其可支配財產為:

[(收入:26,000元 × 12) + (資產:200,000元 + 20,000元 + 8,000元)] – (固定開支:10,660元 × 2.5 × 12) = 可支配財產:220,200元

結果是,陳先生及其家團成員的可支配財產的金額,沒有超出澳門幣三十二萬元的法定限額,故屬經濟能力不足,可以申請司法援助。

那麼,申請人到底可以申請哪些援助?又或者哪些訴訟可以申請司法援助?敬請留意下星期本欄的介紹。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13/2012號法律第4、7、8及9條;1/2013號行政法規的規定。




(原文刊載於2013年4月1日澳門日報認識澳門法律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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