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9日 星期二

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下)


上周本欄介紹了《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由今年四月一日起生效。法律生效後,司法援助的審批工作由法院轉交到新成立的司法援助委員會負責 。市民如須申請司法援助,應向司法援助委員會提交申請。


按照法律規定,具有下列身份的人士,如被評定為經濟能力不足,可以申請司法援助:(一)澳門特區居民;(二)具有外地僱員身份的人;(三)獲澳門特區主管當局承認難民地位的人;及(四)在澳門特區獲逗留的特別許可的人,例如在高等院校求學的學生等。此外,住所設於澳門特區的非具營利目的之法人(例如社團),如屬經濟能力不足,亦可以申請司法援助。根據上述法律和第2/2013號行政法規的規定,倘若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例如配偶、父母、子女等)可支配財產的金額不超出澳門幣三十二萬元的法定限額,便屬經濟能力不足。

司法援助的形式

至於司法援助的形式方面,申請人可以分別或一併向司法援助委員會申請以下司法援助:(一)豁免支付預付金;(二)豁免支付訴訟費用;(三)委任在法院的代理人和支付代理費用,例如獲提供律師及支付律師費。不過,如果擬獲批給司法援助的訴訟程序,依法無須強制委託律師(例如輕微民事訴訟、民事簡易訴訟程序等),則司法援助不包括委任在法院的代理人和支付代理費用,但訴訟的他方當事人已委託律師代理的情況除外。

適用範圍

《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適用於所有在澳門特區法院審理的司法訴訟,包括民事訴訟(例如追討賠償、訴訟離婚等)、行政訴訟、勞動訴訟等,都可以申請司法援助,但以下兩種情況除外:(一)公共部門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公共職務而被起訴,有關情況適用第13/2010號法律《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的規定;(二)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嫌犯委託辯護人和支付訴訟費用,有關情況分別適用《刑事訴訟法典》和《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的規定。然而,刑事訴訟中的輔助人或民事當事人仍可申請司法援助。

司法援助的申請

司法援助的申請具有一定靈活性,申請人既可在首次參與訴訟程序前提交申請,又可以在訴訟程序中的任何階段向委員會提出。在提出司法援助申請時,申請人須簡要陳述其訴訟請求和作為有關請求依據的事實,指明申請援助的形式,並附同能證明符合批給司法援助的條件的文件和資料。

申請人可透過填寫由司法援助委員會提供的申請表提出申請,而為查證申請人是否符合批給司法援助的條件,委員會可要求申請人提交補充文件及資料,例如在個人申請方面,有關申請人須向委員會提交以下文件:(一)申請人及家團成員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二)過去一年的收入證明副本(例如:糧單、僱主發出的薪酬聲明、職業稅憑單等);(三)近三個月銀行存摺副本;(四)許可查閱銀行帳戶及其他可支配財產資料的同意書。如果申請人不提交許可查閱其本身和家團成員銀行帳戶及其他可支配財產資料的同意書,司法援助的申請將不獲批准;(五)支持訴訟請求的文件或資料。另外,申請人在提交上述各項文件副本時,須帶同相關文件正本,以便核對。

一般情況下,委員會在接獲申請並收到所有文件和資料之日起計十五日內作出決定,如有充分理由,最遲亦須在三十日內作出決定。

不獲批給司法援助的情況

在某些情況下,不論申請人是否經濟能力不足,仍不獲批給司法援助,有關情況主要包括:(一)申請人或其家團成員曾轉讓財產以符合批給司法援助的條件;(二)未在指定期間內向司法援助委員會提供所要求的文件、資料及查閱銀行帳戶或其他有助知悉其可支配財產的資料的許可;(三)所提出的訴訟請求或其理由明顯不成立等。

司法援助的廢止

廢止司法援助的主要情況包括:(一)在提出申請至訴訟程序終結期間,如果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的可支配財產經重新計算後超出法定限額的一倍;(二)作為批給司法援助依據的文件和資料屬虛假;(三)在批給司法援助至訴訟程序終結期間證實批給理由不成立;(四)受益人表示不提起訴訟或不繼續進行訴訟;(五)受益人不向獲委任的在法院的代理人提供為提起訴訟程序或推動訴訟程序進行屬必不可少的資料或協助等。

司法援助的失效

在獲批給司法援助後一年內,基於可歸責於申請人的原因而未提起訴訟程序,又或獲批給司法援助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消滅,司法援助即失效,但訴訟繼受人提出司法援助的申請且獲批給的情況除外。

如司法援助委員會不批給申請、廢止司法援助或確認司法援助失效,申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司法申訴。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13/2012號法律第2、3、11、12、14、17及22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3年4月8日澳門日報認識澳門法律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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