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3日 星期一

訂婚與悔婚



本週一剛渡過了元宵佳節,下週二很快又會迎來2月14日西方情人節,最近這段日子對不少人來說,無論是已婚或蜜運中的愛侶,都感受到一種恩愛甜蜜的浪漫。甚至有電視台推出了以愛情為主題的系列活動,除了播放多套以愛情為主題的電影和劇集外,還舉辦“十大熒幕情侶選舉”等活動,營造浪漫氣氛。


愛情有時候確實須要營造氣氛,尤其是在特別的時刻,在情人節共晉晚餐的一刻,燭光、音樂和鮮花,情人倆就在浪漫的氣氛中渡過。不過拍拖只是人生的其中一個過程,有情人最終還是想開花結果,透過結婚來確認盟誓;在拍拖到結婚期間,可能還會經歷多一個過程,就是“訂婚”。有些情侶會在結婚前先訂婚,建立“未婚夫妻”的關係。有人可能會問,這在法律上有否相關規定呢?事實上,《民法典》早就有“婚約”的規定。

所謂婚約,是指男女雙方訂立的承諾結婚合同。男女雙方可以自由訂立婚約,不過要注意的是,雙方在訂婚後,還是有權單方解除婚約的,亦即“悔婚”。因為婚約本身只代表雙方的共同願望──承諾他日締結婚姻,而不是正式締結婚姻,所以婚約是可以由任一方私自解除,而法律亦排除了另一方請求必須履行婚約的權利。



說起婚姻,大家也知道中國文化源遠流長,那麼最早的婚禮儀式在何時出現呢?原來相傳最早的婚禮,可追溯至神話時期,伏羲氏嫁娶女禍訂立媒約的時候。至於婚禮這個婚字亦是有所來源,在古代,人們多在黃昏時分舉行婚禮,所以在古代的婚禮就稱為“昏禮”。

當然很多古代婚禮習俗,流傳到現今已經有所不同,但預定酒席、送贈禮餅等環節仍然不可少。不過剛才提到訂婚方面,這當中亦會引伸出一個相關問題,就是倘若訂婚後其中一方悔婚,是否代表完全不用負上任何責任呢?其實也不是全對的。首先悔婚一方應對“預計將會結婚而作出的開支或承擔的債務”作出賠償,即若果一方在無合理原因下背約,又或因其過錯而導致對方反悔時,應就無過錯的一方、其父母及其他人因預計將會結婚而作出的開支(如籌備婚禮所預定的酒席、禮餅等)或承擔的債務,向該等人士作出賠償。

另一方面,如一方因無能力或反悔而未能締結婚姻時,雙方都有義務返還曾獲對方或其他人贈送的,因訂婚約及因對雙方結婚懷有期待而送出的物品。不過如果有關物品(例如食物類禮品)已在當事人反悔或無能力發生前消耗掉,就不能要求對方返還。

婚姻是一生一世的承諾,因此訂婚當然也是嚴肅認真的事。在情人節即將來到前,本欄亦在此祝願熱戀中的男女有情人終成眷屬,獨身中的男女早日覓得愛侶。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1473條至147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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