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6日 星期三

辟辟啪啪賀新春



農曆新年快到,難得有幾天假期,相信不少家庭已安排好一系列的賀年活動,務求令今個新春過得既開心又精彩。春節期間,到親友家中拜年當然是指定動作,除此之外,不少市民亦會到指定地點燃放煙花或爆竹,這除了是因為想增添節日氣氛之外,更重要的是我們平日是不能隨意燃放這類物品的,所以,很多市民都會藉這節日盡情玩個痛快。


在平常的日子裏,如果市民想燃放爆竹、火箭及煙花,事前就必須向民政總署申請相關的許可或准照,而當有關申請獲批後,市民才可以在獲批的地點和時間燃放上述物品。如果有人在指定的時段或地方以外燃放爆竹,又或者在未獲准照的情況下燃放火箭或煙花,違法者可被分別罰款兩千元及兩萬元。


至於農曆新年,法律對於燃放爆竹及煙花等都有例外規定。在上述期間,市民可以在無須准照的情況下,在指定的地點內燃放爆竹、火箭或煙花,而民政總署亦公佈,今年市民可以進行有關活動的地點及時段如下:地點為澳門孫逸仙大馬路 (旅遊塔附近) 及氹仔史伯泰海軍將軍馬路近海傍處;至於燃放時段分別為:年三十 (二月二日) 中午十二時至年初一 (二月三日) 凌晨二時;年初一 (二月三日) 上午十時至年初二 (二月四日) 凌晨二時;年初二 (二月四日) 上午十時至年初三 (二月五日) 凌晨二時;年初三 (二月五日) 上午十時至年初四 (二月六日) 凌晨零時;年初四 (二月六日) 上午十時至年初五 (二月七日) 凌晨零時;以及年初五 (二月七日) 上午十時至年初六 (二月八日) 凌晨二時。


不過,市民到上述地點燃放煙花或爆竹亦要注意,到場後應留意場內一些與燃放煙花或爆竹等有關的一些規定和指引,因為按照法律規定,如果有人在不遵守告示明確規定的條件下燃放爆竹、火箭或煙花,最高可被罰款二千五百元;另外,如果有市民向空中或水裏拋燃爆竹,甚至將爆竹放在能增強爆炸效果的容器內燃放,違法者更會被罰款三千元。


最後,燃放煙花或爆竹時亦須顧及安全,切勿樂極忘形而令自己或他人受傷,如果因為燃放爆竹等的危險物品而不慎對他人的身體或財物造成損害,不論燃放的人是否有過錯,均須對有關損害負上民事責任。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違法行為清單》第3條及第49/98/M號法令第6、8、9、12、13、15、20及21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1年1月26日華僑報法律資訊站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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