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4日 星期五

毒品非妙藥



“點樣先可以令自己開心?”,相信不少人心目中都會有自己的答案,各人的方法亦可能不一樣。的確,“開心”是很多人所渴望,亦是很多人所追求,不過,同樣地,毒販亦會看穿人們欲追求快樂、開心的心態,向 “想開心”、 “想減壓”、 “想忘記煩惱”的人推出一些所謂能解決任何問題的“靈丹妙藥”。



如日前,司警便在本澳拘捕一名涉嫌販毒的內地女子,在她身上共搜出三小包冰毒,期後亦在她的住所搜出各種毒品,包括十六包重六點九六克“冰”、九包重二點九克可卡因、十粒“五仔”、卅一粒搖頭丸,以及卅四粒麻古,另外,更在屋內搜出七支首次在本澳發現俗稱“開心水”及三包重卅一點四克俗稱“咖啡粉”的新興毒品,所有毒品市值約五萬元。


對於本澳首次搜出的新興毒品──“開心水”(又稱“Happy水”) 和“咖啡粉”,雖然它們的名稱較為新穎,乍聽之下難以察覺與毒品有關,但據悉,有關毒品同樣是由冰毒、搖頭丸、氯胺酮或咖啡因等混合而成,只是毒販們透過改名和活化包裝等手段來掩人耳目,以圖荼毒衆生。不過,無論毒販如何將毒品改頭換面、將毒品的名稱改得如何漂亮,毒品始終是毒品,服食者使用後不但不會帶來“開心”,更會令人失去理性,影響健康。所以法律規定,無論是送贈、出售、分發、購買、運載,抑或持有上述毒品(如K仔氯胺酮等),違法者最高可被判監禁十五年;如果將有關毒品給予或者試圖給予未成年人,更有機會被加重處罰,最高可被判監禁二十年。


另外,除販賣毒品的人須受法律制裁外,為了打擊毒品犯罪,一些助長毒品罪行的人同樣要承擔刑事責任。尤其是當農曆新年快到,相信假期期間又是年青人歡度節日的好時光,毒販便會乘這些機會,在一些娛樂消遣的場所 (如卡拉OK或迪斯高等) 內將毒品向在場人士派發或兜售。如果有關場所的店主、經理或領導人是同意或者明知有人以自己的場所來販賣或吸食毒品,而又不採取避免措施 (例如發現有人販賣毒品但知情不報),則縱容他人進行毒品活動的負責人最高可被判監禁八年。


總的來說,要有效打擊毒品犯罪,除有賴重罰有關販賣者和縱容者外,家長和學校向青少年灌輸正確的價值觀亦是非常重要。事實上,想讓自己開心、快樂,方法可以很簡單,例如吃一件最喜愛的蛋糕、買一隻鍾情已久的手錶或與朋友辦一場燒烤活動等,都是一些既合法又健康的做法;“想開心”,又何須靠一些犯法傷身的方法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第8、10、16條的規定。


(原文刊登於2011年1月14日新華澳報廣角鏡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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